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不管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还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或者是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定、赠予、继承等其他方式,只要是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就需通知该上市公司发布“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前述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后,此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总股本5%的股份,都需要进行公告。3、当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时,想继续增持的(这句话很重要),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可以自行选择:全免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最低要购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当然,如果不想继续增持,则不需要发要约;4、如果在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以后的一年时间没有增持,那么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不用发要约的情况下可以最多增持2%,当然,如果想在一年内增持超过2%,还是需要发要约的,而且要约最低要购买总股本的5%,也就是说,想在一年内增持3%或者4%是无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