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属于重大的信息不对称。不能由于我们都持有华晨中国,就屁股决定脑...
德国我不懂。但是香港,美国和中国在这方面是一样的。
宝马那边,因为是75%持股,直接并表。就是按照控股子公司去做财务处理了。不能算作权益法。一般超过50%直接并表,20-50%权益法,20%以下且不派董事成本法。
华晨这边也是权益法,因为派驻了董事,有重要影响力。你看华晨中国财务报表里面都把华晨宝马的投资算在联营公司里,所以就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一般持股比例低于20%且没有派董事才能按照成本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