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地B(SZ200053)$ 关于征集授权的几点说明一、声明1、 截止2015年5月8日收市,本人持有深基地B股份67390股,并且自本声明之日起一年内将不会减持公司任何股份,不排除今后继续增持公司股份。2、 本人计划接受深基地B合并持股691.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3%)以上、不超过合并持股115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5%)的其他流通股东授权委托,在公司董事会发布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后,5日内提出如下临时提案并赴深圳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撤消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通讯会议决议中《关于公司撤回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并发行H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草案)>的议案》、《关于撤回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并发行H股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3、授权股东签署授权书,不视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协议;授权股东在授权有效期限仍然自主决策投资交易。二、关于征集授权时限、授权内容及其他事项授权时限——至2015年6月30日24时,鉴于深基地B董事会仍然尚未公布审议B转H的临时股东大会日期,而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召开。因此本人认为,征集3%公司股份,在董事会公布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后,按照合法程序增加临时提案,撤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通讯会议决议中有关B股转H股的相关议案为妥,故授权时限截止为2015年6月30日24时。授权内容——仅限于委托本人全权办理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相关事宜,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议程的投票权利仍然属于授权人,本受托人不具有代理投票权。授权文件相关事项境内个人股东委托授权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深圳B股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持股五万股以上的股东建议提供交割单(加盖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的原件)。(备注:为谨防资料被滥用,敬请授权人在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复印件上均写上“仅供深基地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使用”的字样,谢谢合作)境外个人股东委托授权指引非券商或者银行代持股份的境外个人股东委托授权的,应提交: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股东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开户时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个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股票账户确认书复印件;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券商或者银行(即下称名义股东)代持股份的境外个人股东委托授权的,应提交:名义股东现行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名义股东印章);名义股东出具的证明该实际权益拥有人实际持有公司股份及持有股份数额的确认函(须加盖名义股东印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名义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或股票账户确认书复印件(须加盖名义股东印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与名义股东出具文件所列身份证明相符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在复印件上亲笔签名);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相关资料(详见授权文件相关事项,请以A4纸打印《授权委托书》)请以快递方式至以下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933号虹桥银城大厦710室俞志强收,邮政编码:200051,手机号码:18121078240说明授权委托书中截止2015年 月 日收市委托人持股数: 股——仅需写上您预期届时的持股数,不用写上日期;因为董事会尚未公布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公告,提案日尚不能确定(但肯定不会晚于6月15日)。届时您的持股数只要不少于授权委托书的持股数,您的授权即有效。比如,某委托人目前持有10万股,预期提案日持股将不会少于10万股,即可填写上10万股,日期空白不填。提案日委托人届时持有11万股,10万股授权即为有效;如提案日委托人届时持有9.9万股,该授权即作废。以下摘自《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审核后,认为临时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布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今日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