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叫寄舟 的讨论

发布于: 雪球回复:5喜欢:1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限售目的是为了平衡战略投资主体相对于一般市场主体的信息优势,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与公司利益绑定。而出借股票参与转融通时其并不会获得股票的买卖收益,而是获得类似出借资金所得利息的期限利益,不能将出借后他人的买卖行为等同于出借者的买卖行为,借钱给别人然后别人去买房,难道还能算是自己买的房?但是完全没有限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可能存在着出借主体与券商串通明借实卖的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利用券商“我借我自己”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将出借解释为交易,但应该从立法或证监会规定层面进行明文禁止,从而避免“曲线卖股”的可能[想一下]

热门回复

2023-09-14 17:00

很明显,转让仅指使用权的转移,所有权四项权能中处分和使用是相互独立的,否则租房就变成转让房产了[大笑]

《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一章中则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这个“转让”不仅是包含证券的所有权,还包含证券的使用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向借入人出借获配股票,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通股管理。借出期限届满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后,如仍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继续按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

bingo!

这个转让的解释,你凭什么法律依据得出你现在这个理解。总要有基本法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