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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SZ300096)$ 在新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实控人基于绝对控制权,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本质上的原因是控股权高度集中,中小股东知情权缺失所致,而新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未经审议和公告一律无效的规定,源头上解决了实控人轻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基础。随着新公司法的落地,相信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将更多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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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0:34

如果没有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瞒着其他股东,拿着公司的盖章提供了担保。那这种担保合同它属于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属于无效的担保。
无效的担保并不代表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显然债权人在确立担保行为是有瑕疵的。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时候,看到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没有这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决议,你就认可人家提供了担保。这种行为,通常会认定为《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的第 17 条的规定的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比如:债务人欠债200万,一分钱都还不起,那么作为担保方也不是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通常公司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100万的责任。在现实案例中,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责任的划分也不一样

01-09 19:02

持股仅16.21%的股东拿着公司的公章乱搞,然后让所有股东担责,这怎么可能呢

01-09 19:29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取得张曦先生、张华芳女士承诺函:除未经易联众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易联众名义作为担保人之一与张利云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为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与张利云借款提供担保、以易联众名义作为借款人与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以易联众名义作为借款人之一与高彩娥签署《借款协议书》并为本人及相关方共同借款共同提供担保的情况(以下合称“相关违规事项”)之外,不存在其他以易联众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违规借款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占用易联众资金的情形。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借款都是以前的,到底是用新法规还是就法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