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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开展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行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的认定为非标电动自行车:
01
最高限速超过25KM/H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02
电机功率大于400W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03
电池电压大于48V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04
整车重量大于55KG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05
无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06
悬挂备案号牌(白底红字)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07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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