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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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次操作ST金科的重整获得了利润,也获得了快乐。所以产生了对今后把破产重整作为一个投资方向的想法。基于此,自己打算系统的学习破产重整的知识,并且及时的把学习内容更新进入这个帖子,也希望分享给对投资重整股感兴趣的朋友。

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在于目的、参与主体、管理人职责、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相关内容如下:

1、目的不同。破产重整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危机,恢复营业能力,实现企业价值的再生再造,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
2、参与主体不同。破产重整涉及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等,而破产清算主要涉及清算组,其组成可能因公司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3、管理人职责不同。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主要扮演监督角色,监督重整活动的进行,而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主要负责清算、评估和处理资产,并按照程序分配。
4、采取的措施不同。破产重整可采取多种措施,如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无偿转让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而破产清算主要涉及资产的变卖和债务的偿还。
5、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重整程序对担保物权的限制较多。
6、适用条件不同。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相对宽松,可能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可申请,而清算程序则需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才能启动。
7、申请人范围不同。重整的申请人范围较广,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而清算的申请人主要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二、关于预重整

预重整是一种在正式的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债务人、债权人、战略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谈判,就企业的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并制定出重整方案的过程。这一方案在得到一定比例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在后续的法院重整程序中作为基础方案提出。预重整的目的是为了在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前,通过法庭外的协商,尽早达成重组共识,以便在正式的重整程序中更快地获得法院的批准。预重整方案在提交给法院后,之前的协商承诺仍然具有约束力,法院主要对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如果法院批准该方案,重整程序即告结束。

目前,预重整程序并无配套的法律规定。预重整是由于公司破产史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与破产重整程序相协调的做法,国内预重整一般会由政府或法院引导启动,由指定的

清算组组织各方面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预重整留给债务人的时间比较充裕,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达成重整共识、形成重整方案。

三、关于破产重整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一般是知名律所。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目前国内最牛重整管理人除了政府平台以为,应该就是金杜了。

四、关于一债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五、关于债转股
方式一:购债入股
购债入股指的是实施机构收购债权人的债权,将债权人“解绑”,债转股实施机构转而再将所受让的债权作为对目标企业的出资。该模式在前期行政化债转股时较多应用,但随着市场化债转股的发展,该模式使用越来越少。因为债转股一般涉及大型企业,各方利益交错复杂,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造成债权转让以及债转股曾资定价等方面谈判进展缓慢,而且由于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多以陷入危机,实施机构会趁机打压收购债权价格,从而致使债权人积极性不高,最终致使债转股方案很难推行下去。
方式二:售股还债
售股还债是中国企业债转股项目中较为常用的模式。他是指先由实施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企业利用股权的投资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这种模式的便利之处在于,一是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还债,可以有效解决债权与股权进行置换时定价困难而导致债转股方案难以推进的问题,提高了成功率。二是创设债转股专项基金模式有利于扩大融资渠道,为企业债务重组提供充分的现金支出,同时也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类别的风险和回报水平。该模式的风险在于募集的资金如何防止被挪用,转移。
方式三:以债转股
以债转股就是直接将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模式,是最为直接的一种债转股模式。主要做法是:企业债务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发行新股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给企业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银行直接作为债转股的主体还较为少见。该模式有效的调整了企业的负债结构,减少了财务成本,是一种操作方式较为简便的债转股模式。但该模式的弊端在于,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将债权人的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将当前能实实在在获得的现金债权转为了未来不确定的股权权益,重组方案不容易通过,增加了重整失败的风险。

六、关于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的成功率

结论:梳理可发现,截至2023年末,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成功共118家。企业正式被裁定受理重整的案例中,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率高达100%。

原因:我在与行业从业人员交流的时候发现,法院对正式受理重整是很慎重的。基本先通过预重整或者前期沟通,确定重整成功概率非常之高后才会受理。一是法院也有绩效考虑;二是考虑社会影响,如果失败来自各方压力很大。所以,为啥拿到路条的重整股的投资价值很高,其实某种程度上法院已经帮忙把过关了。

$*ST金科(SZ000656)$ $*ST洪涛(SZ002325)$ $*ST景峰(SZ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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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帖子更新内容:
关于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的成功率
结论:梳理可发现,截至2023年末,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成功共118家。企业正式被裁定受理重整的案例中,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率高达100%。
原因:我在与行业从业人员交流的时候发现,法院对正式受理重整是很慎重的。基本先通过预重整或者前期沟通,确定重整成功概率非常之高后才会受理。一是法院也有绩效考虑;二是考虑社会影响,如果失败来自各方压力很大。所以,为啥拿到路条的重整股的投资价值很高,其实某种程度上法院已经帮忙把过关了。这次敢于重仓金科,也是因为拿到路条的威力。$*ST金科(SZ000656)$ $*ST东园(SZ002310)$ $*ST傲农(SH603363)$

05-16 18:55

今天更新招募重整管理人内容。
金科今天公布了重整管理人信息。是金杜和立新联合中签。统计了下近两年的重整管理人业绩:1、以政府牵头的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成功概率大,9家最后受理了8家,只有德威退市了;2、北京金杜还是比较厉害的,参与6次,成功受理5家,只有众应退市。
$*ST金科(SZ000656)$ $*ST东园(SZ002310)$ $*ST傲农(SH603363)$

05-15 15:54

老师 除了金科还看好哪个重整票哈

05-14 21:01

那预重整是个啥?

05-14 21:00

好帖,费心了

05-22 11:58

近日更新关于债转股的内涵及操作方式。$*ST金科(SZ000656)$ $*ST洪涛(SZ002325)$ $*ST景峰(SZ000908)$

05-1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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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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