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指一算300万到手,就是没算准可能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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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保险行业发生了一件挺有意思的事情,保险公司被客户通过航延险薅了300万羊毛,然偶客户被抓,舆论群情汹涌

今天的文章,我们来分享下这件事。

一女子掐指一算,4年时间里算准了900多个航班会延误,然后获得了300多万的延误险理赔,没想到警察叔叔上门了。

这个神奇的女子现在面临着:涉嫌保险诈骗、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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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已经炸开锅了,大家看看大家的留言:

荷枝与此:顺便把老天爷也告了吧,和她合谋骗保险的

见风长肉妞:我掐指一算,算准了也违法?

在凡间堕落的神:国内的保险公司是不能吃亏的。真是可笑,航班没延误她正常退票了收退票费,延误险是不退的,既然延误险又不会退费?那双方都在赌凭什么说她是诈骗呢?中国可笑的法律。只能给权贵们钻空子,老百姓一分钱也别想。

白又白白茫茫:哈哈,感觉没毛病啊,人家聪明凭本事赚钱,应该去完善漏洞,欺负别人无权无势。

这么牛逼,李某到底怎么做到呢?

首先,她本人有过航空服务方面的经验,所以,摸索出来了航空险的一些漏洞。掐指一算,算准了几个航线是比较容易延误的。

除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她还通过理财的名义,骗取了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信息,然后使用这些号码去预订这些航班,一个航班同时买上几十份延误险。延误了就逐个保险公司理赔,不延误了,就退票。一个航班延误就理赔几千至几万不等。全部都是自己一个人操作,其他人并不知情(根据她本人供述)。

从2015年开始,累计900多个航班,一共获赔了300多万。

女子神预测能力最终获赔300万,算是保险诈骗吗

这个问题连律师的看法都不一样。我们来看看澎湃新闻的这篇报道,跳转阅读《她靠航班延误,“赚”了三百万》

观点一: 李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是上面文章中陆凤阳律师的观点,他给出的理由是: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虚构事实,无中生有。关键是女子李某虚构了什么事实。依据目前获得的信息,涉事女子李某确实购买了机票,然后购买了航空延误险。这关键的两方面都确有其事,都是真实发生的事实。

其次,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如果别人不知道李某冒用其身份进行购票、购保险并理赔,属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涉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达成的前述保险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相关理赔款项或不予理赔。但李某的相关行为不涉及犯罪

最后,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的行为,应该是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属行政法律关系。

观点二: 李某一半不属于骗保另一半属于骗保诈骗

这个观点来上面澎湃新闻里面的另一位律师赵良善。

理由是:根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某前述行为是否涉保险诈骗罪,应区分两个事实加以分析:一种是李某通过自己身份证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另一种是李某通过所骗亲朋好友身份、银行卡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

本人利用漏洞获取理赔的事情,并不属于骗保。

而李某通过索骗亲朋好友身份、银行卡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是骗保的违法行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费之目的,客观上通过骗取亲朋好友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购买可能存在延误、停飞航班,并获取保险费。李某所实施的购买保险、购买航班票、退航班票等均非亲朋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他人为身份主体的保险理赔”是李某全程幕后操控的虚假事实。李某冒充他人身份欺骗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主体、理赔主体、航班购买主体的正确认知,是诈骗行为。对于这部分违法所得,符合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依法追责。

观点三:李某行为直接构成了保险诈骗罪的

比如这篇来自界面新闻的报道,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多万,利用规则还是骗保?律师:构成诈骗罪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杨兆全律师称,当事人正是通过虚构保险标的来进行骗保的。

在航班延误险中,如果乘客打算乘坐的航班出现延误时,保险公司给投保人一定的保险赔偿。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打算乘坐的航班的延误”,这个标的包括两部分:打算乘坐的航班,以及这个航班的延误。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航班目的并非为了乘坐这个航班,这就是在虚构保险标的。在航班出现延误时,嫌疑人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成功。在她领取保险金后,构成犯罪既遂。而在航班没有延误时,虚构行为失败,构成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分析,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大家购买延误几率高而自己又不会乘坐的航班,来虚构保险标的;最后的结果是获得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那究竟李某的这次薅羊毛行为,可以按保险诈骗来定罪吗?

我们不妨再看看刑法里关于“保险诈骗罪”是怎么定义:

1、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
3、保险事故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伤亡

目前比较大的争议就在于:李某是否大量虚构保险标的!

航延险的保险标的,按照条款约定是:“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李某或者其他被盗用身份信息购买保险的人,并未真实想乘坐航班,那么也不存在“航班取消所导致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我认为是虚构了保险标的。

现在很多人觉得李某并没错,认为她实际上只是利用了规则,买机票(支付费用),买保险(支付保费),退票(支付了相应退票费),理赔(航延保险金)。

这些操作都是合法的,并未虚造保险事故或虚构保险标的。买机票与退机票,这个都是自由选择,不能因为最后不乘坐就被认定是诈骗来的。

保险公司你不能只允许自己挣钱,不允许别人挣钱!输不起么?!

你们看了上面的分析,还认同这个观点吗?

其实,过去保险公司因为这类产品被薅羊毛的案子并不少见,我们看看最后是如何定罪的。

类似案件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刑初951号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某伙同被告人孙某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明知牛某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某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某骗取人民币22,400元。

被告人牛某、孙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3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产,且牛某骗取数额巨大,孙某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惩处。

最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注意:最后牛某和同伙孙某是被法院按诈骗罪判决的,诈骗罪跟保险诈骗罪,是存在性质上的不同的。

  保乎·小结  

正如上面说的,客人利用这个航空延误险薅保险公司羊毛的事件,并不少见。被薅过这么多次,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改善下风控流程,或者为什么还愿意做这些高风险业务呢?

反思一下,保险公司自己也有很大责任的。所以,不要一昧说客人骗保怎么样,保险公司自己想清楚怎么在实际业务流程上做好风控,甚至想明白这样的产品究竟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多大价值,才是最有必要的。

关于李某是否可以定保险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大家一起留言说说吧!

还有脑洞大开的例子,大家也可以讨论一下:甲想杀死乙,所以经常安排乙坐飞机出差,结果有一天乙真坠机身亡,能不能判甲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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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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