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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香港)-教育行业民促法实施条例落地:对民办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板块是重大利好

 实施条例扫除了民办高等教育外延式并购的政策不确定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大的利好我们认为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于并购和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的表述。

原来送审稿中引起热议的第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表述:“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句话在民促法实施条例中被删除,同时条例中增加了这样的表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样的改动有两层意思:

1)被限制兼并收购的主体不再是”实施集团化办学的”,集团化办学本身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如果控制多所学校算集团化办学,那么港股的民办教育公司基本上都是集团化办学。而民促法实施条例中不再有“集团化办学”这个提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这基本上是很多港股民办教育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这就明确了这样的情况是被认可的。

2)不得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的学前教育学校,除此之外,并不受限制,也就是说, 除此之外的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都不受限制。除此之外,条例中还删除了送审稿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的表述,这是对原举办者出让学校并从中获利的认可。可以说最终落地的民促法实施条例为民办高等教育及高中学校外延式并购扫除了不确定性。条例中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这为民办教育集团在并购过程中涉及的举办者变更提出时间要求,举办者变更提速有利于并购方尽快将并购标的并表。增加了对于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表述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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