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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老股东转让锁定36个月,不知怎么操作?
在竞价机制下,承销商在确定IPO价格之前需要收集投资者的需求价格与需求数量之信息,并且拥有相对较小的股票自由分配权利(与其他方式比较),股票分配根据事先规定好的规则进行。具体的拍卖方法包括统一价格竞价和差别价格竞价。在统一价格竞价法下,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按价格从高到低进行累计,累计申购量达到新股发行量的价位就是有效价位,在其之上的所有申报都中标。同时,这一有效价位就是新股发行价格,所有中标申购都按该价格成交。
而在差别价格竞价中,这一价位则是最低价格,各中标者的购买价格就是自己的出价。累计投标定价方式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定价机制在美国被广泛使用,其他定价机制很少被采用。在美国,IPO定价机制不受管制,可以自由选择。美式的累计投标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IPO定价机制,其市场化程度高,不仅表现在IPO价格确定前需要经过多阶段、广泛的信息搜集过程,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证券承销商可以自由地分配股票。这被认为是美式累计投标方式与其他IPO定价机制的本质区别。一些研究者(Sherman,2001)认为承销商自由分配股票的权利十分重要,只有拥有根据信息进行分配股票的权利,承销商才能给予投资者足够的激励去正确报告他们所获得的信息,从而才使得“累计投标”及其作用的发挥成为可能。除了竞价、累计投标报价和固定价格机制之外,还可以选择混合定价机制。混合机制可以选择两种具体方式:(1)竞价与固定价格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机制;(2)累计投标与固定价格发售相结合的机制。在实践中最普遍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
正因为承销商在定价及股票分配方面拥有很大的话语权,才有价格操纵的空间。一般而言,投行的IPO业务收入来源于企业支付的佣金,而佣金是依据企业融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股票定价越高,则意味着企业的融资额越多,投行获得的佣金就多。但是,对于投行来说,给一家企业做承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竿子买卖,而那些投资客户是长期关系。所以,投行首先是要让这些人能赚钱,自然把价格定低一点,客户赚钱的机会就大很多。下次再有企业需要承销,客户就更愿意买,承销工作就更容易,投行就能做更多的IPO业务。
荷兰式拍卖的基本原理是出价最高者得标、全部得标者都用最低的得标价买进。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这一条是中国特色,为的是让IPO价格低一些。
从公告内容分析可知:发行股数在四亿以上且网上认购超一百倍时,回拔后网上可认购七成,网下三成;对于发行股数在四亿以下情形:网上认购超一百倍时,回拔后网上可认购八成,这是常态;至于网下是否按认购价成交?在国际上有美式认购与欧式发行之分,还有适当配售给承销商客户的问题也没有硬伤。没查证资料,是个人第六感觉。
基民最苦了,对基金经理无约束力。基金通过高价Ipo进行利益输送如何制约?这个问题不解决,股市仍是绞肉机!
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