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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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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多散户,没有一个有种的。活该被宰割!

09-01 20:11

说这些没用的,你倒是放我走啊

#高鸿股份##ST高鸿##*ST高鸿 sz000851[股票]# 不能“一退了之” 需强化责任追责满足投资者保护诉求 高鸿股份因涉嫌造假、欺诈上市被证监会启动退市程序,广大散户投资者作为无过错方,却面临权益受损的困境。此种 “一退了之” 的处理方式不仅对散户极不公平,更可能导致国家、央企、监管机构与投资者 “共输” 的负面结果。为厘清责任、维护市场公平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与诉求梳理如下:
一、高鸿股份造假与欺诈发行的核心责任方需明确追责 高鸿股份造假行为得以实施、定向增发能够成功,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环节责任主体失职、失责共同造成的结果,这些主体的过错亦是散户投资者当初选择买入股票的重要信任依据:
1、实控人(央企)的监管失职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实控人为央企,其央企背景为公司提供了重要信用背书。作为控股股东,央企本应履行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规行为,但实际未能尽到应有的把关义务,导致违规风险失控。 散户投资者正是基于对央企公信力的信任做出投资决策,央企的监管失职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信科集团作为高鸿股份 2003 年至 2022 年的控股股东,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财务造假体系。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认定,高鸿股份在 2015 年至 2023 年间通过虚构笔记本电脑贸易、IT 系统交易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高达 198.76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7622.59 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虚假贸易的毛利率仅为 0.5%,远低于行业均值 15%,如此明显的异常却被信科集团监督层视而不见,构成法定意义上的 "重大过失"。
信科集团委派的董事长付景林同时担任信科高管,财务总监丁明锋直接审批虚假贸易资金,董事会 7 个席位中 4 席由信科提名,形成对公司决策的绝对控制。
2020 年,高鸿股份利用虚假财务数据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募资 12.5 亿元。这笔资金大部分被用于定向孵化大唐融合和高鸿智联两家子公司。当大唐融合和高鸿智联培育成熟后,信科集团启动了精准的资产收割。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出具的报告显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唐融合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6.79 亿元,较账面值增值 96.44%。但高鸿股份却以每股 5.75 元的价格转让 4500 万股股份,按评估值计算应作价 3.46 亿元的控股权,实际仅以 2.59 亿元成交,直接导致近 8700 万元资产流失。 高鸿智联的转让更显掠夺本质。该公司由高鸿股份 2021 年投入 3.5 亿元现金设立,并注入价值 1.45 亿元的车联网核心技术。2022 年评估机构给出 16.45 亿元的整体估值,但信科集团全资子公司仅以 4.2 亿元就获得 25.23% 股权。更令人震惊的是,到 2023 年高鸿智联评估值升至 20.57 亿元时,信科系企业再次以 1.89 亿元低价受让 9.1971% 股权,此时对应股权的评估值已达 1.89 亿元,表面平价转让的背后,是前期注入的核心技术价值被完全低估。
信科集团的资产掠夺版图还包括宸芯科技(用户所述 "莀芯科技")。这家成立于 2019 年的无线通信芯片设计企业,原为大唐电信体系资产,2024 年被信科集团从中关村大唐电信手中低价收购后,迅速启动新三板挂牌及北交所上市计划。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 "被盗取",但在信科集团主导下,从大唐电信体系向信科系的资产转移已形成固定模式 —— 这与高鸿智联的转让路径如出一辙。
2022 年 6 月,在完成核心资产布局后,信科集团通过混改主动放弃高鸿股份控股权,制造 "无实际控制人" 的假象。但实际上,其仍通过持有电信科研院 12.86% 股权控制高鸿股份董事会 4 席,对重大决策拥有实质影响力。这种 "退而不休" 的安排,为后续操作埋下伏笔。
信科集团在掏空高鸿股份的同时,正将掠夺来的资产重新包装上市。宸芯科技在完成从大唐电信到信科集团的权属变更后,已于 2024 年 12 月挂牌新三板,并于 2025 年 2 月启动北交所上市辅导。该公司核心技术与高鸿智联存在高度关联性,实质上是信科集团拆分高鸿股份优质资产的直接体现。
信科集团目前至少有包括宸芯科技在内的 3 家下属企业处于上市辅导或排队阶段。这些企业的资产来源、盈利基础都与高鸿股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上市融资本质上是将从高鸿股份掠夺的资产进行二次圈钱。参考 "五洋债" 案判例,实控人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且未解决投资者赔偿前,其关联企业的上市资格理应受到限制。 2023 年资产转移完成后,信科集团开始执行 "弃壳" 计划。2024 年 8 月,国家审计署认定高鸿股份涉案业务无实物流转,信科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未履行纠正义务,反而坐视造假继续。
2025 年 8 月 8 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高鸿股份构成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值得玩味的是,此时信科集团已安全剥离所有优质资产,转而以 "受害股东" 身份与上市公司切割。
2、中介机构(券商、审计机构)的专业失职责任 华融证券作为专业国有大型券商,承担高鸿股份相关业务的辅导把关职责,散户投资者信赖其专业素养与审核能力;银河证券作为督导机构,本应持续监督公司合规运营,但两家券商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或未披露公司造假行为,沦为违规行为的 “推手”。
3、年报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职责是核查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防范造假,但多年来始终未发现高鸿股份的财务造假问题,甚至存在 “配合造假” 的合理怀疑,其专业失职直接击穿了市场信息披露的 “最后一道防线”。
二、多部门认定标准不一,“一退了之” 缺乏充分合理性 当前关于高鸿股份的认定存在明显矛盾:审计署审计认定其问题为 “财会准则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对其不予立案,而证监会却认定为 “造假、欺诈上市” 并启动退市程序;此外,同为 “无实物流转虚构收入” 的云内动力,最终仅被认定为 “不符合会计准则”,未启动退市。 监管机构对同类违规行为采用 “双重标准”,既违背了 “一把尺子量到底” 的监管原则,也让散户投资者对退市决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若仅以证监会单一认定便 “一退了之”,忽视其他部门的认定差异与案件复杂性,将进一步加剧市场对监管公平性的不信任。
三、关于避免 “一退了之”、维护散户权益的具体建议 为切实落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监管要求,避免 “共输” 局面,现提出以下建议:
1.保留上市地位并推动重整,避免简单退市 高鸿股份涉及科技板块业务,具备一定产业价值。建议暂不启动退市程序,而是推动贵州国资委介入对其进行重整,通过引入优质资产、优化治理结构实现 “涅槃重生”,既保留科技板块上市资源,也为散户投资者提供权益挽回的空间,避免 “一退了之” 造成的不可逆损失。同时也可挽回国家的损失以及央企和监管机构的信誉。
2.责令责任方先行担责,保障散户权益补偿
3.若最终仍需退市,需明确责任方的赔偿义务:
4.要求欺诈发行时的大股东信科及高鸿股份自身,对散户投资者承担股票回购责任 —— 散户当初买入股票,核心是基于 “央企实控人操刀募资投向芯片产业” 的公开信息,责任方需对误导性信息导致的损失负责;
5.由辅导券商华融证券、督导券商银河证券、年报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 “先行赔付基金”,按照散户实际损失比例进行赔付,以中介机构的失职追责弥补投资者权益。
6.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降低散户维权成本
7.立即暂停信科集团旗下所有排队企业的上市审核程序;彻查高鸿股份资产转移的合法性,追回被非法侵占的上市公司资产;对信科集团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真正实现 "零容忍" 的监管承诺。
唯有如此,才能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的歪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资本市场一片清朗天空。 证监会多次强调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最重要的中心任务”,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解决散户 “单枪匹马维权难” 而设计。
建议证监会主动督促该中心启动针对高鸿股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避免散户陷入 “常年耗时、耗力奔走法院” 的困境,真正体现 “执政为民” 的理念与投资者保护的实效。 散户投资者并非高鸿股份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却成为 “一退了之” 的唯一受害者,这既不符合市场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恳请监管机构、相关责任主体正视上述诉求,以 “厘清责任、补偿损失、维护公平” 为导向,妥善处理高鸿股份相关问题,切实守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