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 雪球 | 回复:11 | 喜欢:29 |
人家是初始重要股东,民生银行成立的时候就有了。所以一开始就按照权益法合算,而以后的股权摊薄和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一致性原则,并不强制要求过去已经按权益法合算的更改核算方法。
楼下正解,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股比例的认定不是重点,关键看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为“三无”,即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在东方集团2023年年报中,有这样一句话“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问张宏伟先生同时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对民生银行具有重大影响。”说明东方集团对民生银行有重大影响,所以采取权益法核算是合理的。
如果是长期持有,按权益法记账也没毛病。市场像猴子一样,上窜下跳,波动很大。所谓公允价值,其实也未必“公允”,就像目前一些垃圾泡沫股,动辄几十、上百倍PE,完全是在炒作概念,谈何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