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职业生涯初期接触报价函的起草和撰写,投行大佬给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层出不穷,从用词用句、语言、风格、写法,大道写法口吻和隐晦程度,均有很大启发。
其中最精髓的一条是“报价函是一个营销(Marketing)文件,主要是起到推广买方本身(Selling the bidder)的作用”。如醍醐灌顶,报价函竟然不是法律文件吗?
到现在看,笔者认为的确不是,因为即使是约束性报价函,其法律效益也通常会很大程度上被淡化,卖方顾问也视约束性报价函为股权买卖协议修改意见(SPA Mark-up)的辅助文件,若约束性报价没有SPA Mark-up,来自买方的报价基本等于零约束力。
但由于通常意义上买方会委托律师针对投行协助起草的(非)约束性报价函给出修改意见,因此,从宏观意义上而言,报价函也应属于一种法律文件。放下约束性报价函暂且不表,本文着重介绍非约束性报价函。而约束性报价函将在后续文章中详述。
非约束性报价函一般在并购项目的初期,由卖方财务顾问发起的出售流程中提出相关要求。卖方会在签订保密协议后,给出CIM的同时,附带一份竞标流程函(Process Letter)。在流程函中约定非约束性报价函的相关要求,涵盖关注点、时间等。
一般而言,卖方通常要求在进入第一轮竞标后3周~1个月的时间内提交非约束性报价函,表明买方的竞标意向浓厚成都和意向性报价。
- 意向性报价可以是一个估值区间,但除非特殊情况,无论怎样说明,卖方通常认定估值区间的最低值
- 非约束性报价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若后续反悔该报价,卖方可视为自动退出,不予追究
- 非约束性报价函的最终用途是展示买方实力,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初步竞争性的报价,以利于进入下一轮竞标流程。但是,该报价不易过高,因为如果过高,在第二轮尽调阶段发现问题后进行详尽的估值分析后,可能估值会降低幅度较大,这将是买方遴选约束性报价的重要考量要素
- 因此,需要结合投行在市场情报(Market Intelligence)上的指示后,合理选择非约束性报价的估值(或估值区间)
- 通常意义上,若买方在第一阶段(非约束性报价阶段)即委聘财务顾问,则卖方会认为该选手诚意足,准备充分,相应给予重视度高。但卖方也同时了解一般而言,许多企业和基金只在进入第二轮报价后才开始聘请投行和各个顾问
- 实际经验显示,卖方及财务顾问在第一阶段竞标结束后,分析所收到的非约束性报价时,最关注的是:
1. 估值是否满足最低限度(最关注的议题)
2. 时间要求大体是否能够为卖方接受
(此处有潜在争议)3. 心仪的买家是否报了过低的估值?是否存在急迫的“黑马”选手,报出了显著高于其他买家的估值水平?报价是否过于夸张(Too good to be true)
通常意义上,买方要求非约束性报价函中包括:
1. 买方(团)的身份 - Identity of the bidder:买方实力介绍,包括为完成该交易所做的准备,尤其是财力方面
2. 交易理据 - Transaction rationale:为什么要买?买方对标的资产商业模式的看法?买方对管理层和雇员以及标的资产未来持续运营的想法
3. 交易范围 - Transaction scope:有时买方出售全部(部分)股权,有时卖方为基金,需要全部退出,因此买方需要清楚表明对交易范围(股份比例)的态度
4. 报价及估值假设 - Price and valuation assumptions:通常卖方需要统一报价口径,即针对标的资产100%股权的“无现金无负债”(Cash- and debt-free basis),即企业价值概念。由于卖方拿到的对价是股权价值口径,所以为避免歧义,也要求企业价值-股权价值调整项,以免造成双方之间的任何误解和不便。货币单位也需要统一。
5. 融资 - Financing:买方为支付交易对价的融资从哪里来?现金/债务比例如何?是否可以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证明
6. 条件和监管批准要求 - Conditions and regulatory approvals:买方内部是否有针对批准签署和执行交易的权限?是否有外部的监管要求(各个国家的商业监管、并购监管、证券交易所、反垄断等方面)的审批流程
7. 尽职调查 - Due diligence:若买方意愿进入第二轮竞标流程并提交出约束性报价所需的详尽尽调清单(一般包括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持续性、重大合同、卖方在所在市场上保持领先竞争力的能力、关键证照和运营许可在交易后的持续性、人力资源(薪资)、关键税务和法律问题、与买方可能构成的协同效应等)。由于这些方面在第一阶段的Teaser和CIM中是不能完全囊括的,因此需要详尽尽调。然而,买方需要注意与卖方保持“心知肚明”,对这些风险点“点到即可”,才能博到后面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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