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核心要求:实控人、出资人、高管、兼职、关联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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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小伙伴咨询私募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比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我们再来整体梳理下最新的要求。

Part . 01 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有哪些?

私募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规定主要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我们分为一般事项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两类来分别看一下。

一、一般事项变更

一般事项变更主要是私募管理人的机构基本信息、股东、关联方、高管等,包括下面几类:

(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如果发生上述信息变更的,私募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对比较麻烦,我们再细分2类来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但公司实际控制权无变化

我们常见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私募管理人的股权在同一实控人旗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即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但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二是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这种情况也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在上述的这些情况下,私募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既不属于行政划转,也不在同一实控人名下转让,实际控制人在完全无关的自然人或者机构之间转变,本质上已经发生了实际控制权的变更。

此时,管理人应当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中基协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除此之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

Part . 02 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具体要求

私募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变更的具体项目要按照最新的要求来操作我,们来分不同情况简单看一下。

一、基础信息变更

基础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变更

股东、合伙人的变更要求主要集中在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层面。其中,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出资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出资人和普通小股东变更需要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提交;如果是控股股东变更,需要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提交,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的范围也有明确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关联方如果发生变更也需要向中基协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四、高管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的相关工作经验包括: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高管的相关工作经验包括: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Part . 03 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注意事项

一、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需向投资者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控人变更未向协会报送的,审慎开展新增业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三、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基协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并说明理由: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情形消失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请恢复办理变更,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终止办理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退回变更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影响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相关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