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季当前,上市公司在进行年报编写及披露时,需注意避免选择性披露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注意: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披露董监高的任职信息,还要披露董监高的兼职信息,不得选择性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需全面、完整地披露董监高任职情况,下面,我们通过相关案例来了解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未完整披露董监高任职情况的处理方式。
监管问询
2021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A上市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
你公司2020年报中披露的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数据存在错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填报不完整,请披露补充更正公告。
监管处罚
B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P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担任S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但B上市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均未如实披露P某上述任职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B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年度报告的编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十分重要,上市公司也需要注意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详细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信息,尤其是在股东单位以及除股东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以防受到监管机构的问询或处罚。
本文完
文丨来源:价值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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