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减值损失核算范围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2、资产减值损失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
以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信用减值核算内容及会计处理
1、信用减值损失核算范围
新准则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该方法与过去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有着根本性不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适用减值规定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 债权投资、应收账款等;
(2) 其他债权投资;
(3) 租赁应收款;
(4) 合同资产;
(5) 企业做出的贷款承诺;
(6) 财务担保合同。
2、信用减值损失账务处理
①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
预计负债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提示】其他债权投资计提的信用减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编制以下分录。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借:贷款损失准备等
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
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