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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含最低资本要求……

2、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另有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这样一来,最低要求叠加储备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就变成: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 2.5% = 7.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 2.5% = 8.5%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 2.5% =10.5%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上浮1%。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 2.5% = 7.5% + 1% = 8.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 2.5% = 8.5% + 1% = 9.5%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 2.5% = 10.5% + 1 % = 11.5 %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要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1.5%不等,该项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引述: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以上海名媛为例,核充率要求7.5%,最严附加要求1.5%,那就是核充率必须在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