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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时报》曾这样报道:“任何与伊朗做过生意(比如说从伊朗购买石油)的公司,都会在与美国做生意时遭到惩罚”。一般来说,美国市场比伊朗市场大得多,所以很多公司都在美国压力下就范了。不过,从政治角度来讲,这其实是一种讹诈。

欧盟已经就此提出了反制措施以保护欧洲企业免遭美国对伊朗制裁的影响,比如欧盟推出了“对抗性立法”(blocking statute):欧洲公司无需遵守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它们可通过反诉讼以补偿由于美国推行该制裁法案而造成的损失。

美国官员称:“我们的态度是,如果你决定与美利坚合众国的敌人做生意,那么你就无法与美利坚合众国做生意。你将失去美国金融体系的支持,你将失去使用美元的权利”。

我认为,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贸易伙伴。美国有权利因为欧洲或中国的某家公司与伊朗是生意伙伴而拒绝与这家公司做生意。可是,是谁给了美国当局逮捕受雇于这家公司的员工的权力呢?美国法律为什么会管到一个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所做的事情上呢?
引用:
2018-12-1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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