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的无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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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一位雪友问起我对某合并套利案的观点。我对合并套利偶有关注,细致研究过的也有两三例,最近一年却未下过手,大半是被其他投资吸去了注意力。在合并套利中,我一直下意识回避的是涉及反垄断的案子,却恰是这位雪友所问。对此,当然是回答不懂。于是他说,你看这合并只是市场老二和老六的合并,两者分销渠道又截然不同,况且还定了阶梯价、对应监管机构要求其出售部分重合资产的情况,似有一股不到黄河心不死的冲劲。我有些被说动,尤其是在发现其期权定价体现的合并成功率和股票定价差异较大后,决定做些了解。

先是去读上文提到的合并提议(及其投资者见面会讲稿),发现管理层的信心并非建立于对反垄断的理解(对细节一问三不知),只说有一流律师坐镇。看来无法依赖管理层的判断,只好去翻以往的读书笔记,打算自个去做判断。这番翻阅,才意识到我回避反垄断案的原因,是几乎每本书都劝读者不要轻涉此类合并。说起具体原因,书中往往一带而过,以至于当时并未意识到其重要性。在翻阅了FTC(联邦贸易委员会)和DoJ(司法部)的联合官方文件后,再回头看书,才发觉书中已有点明,如一句“监管方对市场的定义非常模糊,它们常会以难以预料的方式修改定义”(the definition of a market is very vague, and regulators have a history of shifting definitions in unpredictable ways)或与其意类似者。

“定义模糊”这个说法,给人一种踢皮球、或权利过大的印象,显得企业是受害者。这实际是经济家做领导的结果。从历史数据看,97%的企业合并都会在不到30天内通过,剩下的3%,大约每年50件,则需要平均150天的调查。其中不通过者占2/3。至少,我在读了FTC的文件后,是由衷的佩服其围绕“市场定义”所做文章的细致周密。其实,剥去“定义”这层略显学术化的壳,究其目的,反竞争监管无非是封锁任何形式、任何地区、对任何顾客群体的突然涨价。这种对市场的“无限”细分,使得没有同等量级数据和分析能力的投资者,无法预知纵向合并的审批结果。这里举几个例子。

首先,FTC对市场的定义,是细分地区的。且其对于区域的定义,并非完全根据行政划分,而是根据消费者习惯。这种习惯,往往是通过采访消费者得知。2005年DaVita-Gambro一案里,FTC对终期肾病的医疗服务定义,就涉及到对区域市场的细分,考虑到了患者不愿跑远路的特性。比如,由于城市堵塞程度超过城镇,且患者很多使用公交系统,一个城市服务点的辐射面积就远小于小镇的服务点。所以,两家公司在某个地区合并是否会造成FTC的反竞争判决,取决于网点周边地形、交通网络发达程度等。另一个例子,2003年Tenet-Slidell的合并案中,五公里方圆的Slidell城里唯一的两家综合医院要合并被驳回。这回问题不是出在交通便利程度-患者要开车去其他医院并非难事,而是保险公司并不对Slidell城外的服务承保,使得许多居民只能在两家医院中做选择。此案在公开问询、投票后,被居民驳回。

消费者的习惯、对反竞争判决的影响,不仅限于区域划分。1997年Staple-Office Depot合并案例,发起人律师提出双方的商店附近也有很多便利店、超市、百货公司,与其形成竞争关系。但FTC的调研发现,只有办公用品店相邻时,双方的商品定价才会下降,而与超市、便利店相邻时,该区域的办公用品店商品不会降价(或说定价较高)。换句话说,事实证明,买办公用品的客户并不会去相邻的超市、便利店对比价格。这种消费者习惯圈定了(在反竞争法意义上)Staple和Office Depot所在市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办公用品”市场,而是“办公用品超级店”市场。

广告和地区文化也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习惯,使得某两样商品在一些地区形成竞争关系,而在另一些地区并不被消费者看成替代品。如2001年General Mills-Pillsbury合并案中,FTC使用超市扫码的数据对比发现,两家公司的面粉品牌,在某些洲被视作可替代品(即某品牌涨价,另一个品牌的销量就提高),在另一些州则不然。由于品牌没法按洲分割,最终商议结果是卖掉其中一家面粉品牌,合并再予以通行。

消费者群体,是个人还是企业,是老人还是小孩,是富人还是穷人,也会被FTC细分出来。比如去年Staple-Office depot 再次提出合并申请,理由是无纸化办公已经形成传统办公用品的替代品,所以两家公司已经不再是办公用品的巨无霸了。监管部门再次驳回,其中一条理由是发现企业采购方在谈判时被逼入墙角,由此证明这两家公司对企业消费者的议价权仍然很高,合并后会对这类消费者形成垄断、进而提价。这类根据消费者群体的细分还有很多,比如将冰激凌市场细分出中高低档,如此驳回哈根达斯对同类高端冰激凌品牌的收购请求。哪怕,单说冰激凌市场,它所占份额并不大。

综上所述,监管部门在确立了地区、替代品、和消费群体后,一个公司的商品就会被细分出几十、上百个局部市场。之后,他们计算这些“市场”的份额集中度,即HHI(Herindahl-Hirschman Index)。除此外,它也会使用如diversion ratio(我只知名字)之类的计量经济学指标。但是,指标对结论的预测意义,就好像篮球运动员的身高,达标者仅是过了第一道坎(另,文件也指出HHI达标并非必要条件)。比如,在通过合并消除了一个竞争者后,剩余的竞争者会否密谋、合力涨价,也是个考量。在1999年Formica-International Paper的合并中,司法部(DoJ)认为合并后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盈利能力较差,无法有效的扩张产能和控制成本、来对抗寡头的联合涨价。如是驳回。与此类似,但又证明了FTC并非拥有绝对权力的例子是2004年的Arch Coal-Triton合并案。FTC认为Triton这家煤企虽小,但作为摇摆产能,对市场定价有不小的影响。若被收购,剩下的三家煤炭寡头就更容易联合涨价。这是FTC的逻辑,不过Arch Coal并没有因为FTC的反对而撤销合并申请,最终法庭驳回了FTC的初步判决。

已经成型的竞争者外,监管方也会考虑新进竞争者的可能性、或套利交易者(商业意义上的)出现的可能性。比如2005年ADS-Hancor的合并案中,FTC认为高密度PE管材的入行门槛低,产能扩张快,且历史竞争版图变化很快,故而给亮了绿灯。相反的,独占电波频道(故无法出现新进竞争者)的AT&T wireless在2004年的合并申请则被驳回。

若说美国的反垄断法与欧洲较大不同处,在于前者会给效率提升、社会效应加分。1999年FTC对微软调查,2013年对Google的调查,都因为效率和社会效应加分而最后以双方各退一步收尾。这虽然并非纵向合并的反竞争审查,但其秉承的原则是一致的。话也可以反过来说,若监管方无法认同合并提议中企业管理层对效率提升的预判,这就会成为其反对合并的一个理由,前文提到的Arch Coal-Triton案中,管理层关于的效率提升的提案缺乏实质变成了FTC反对合并的另一个理由。(如前所说,事后法院驳回了FTC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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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意讨论事涉反竞争审批的所有细节,以上所说细节都只是读FTC文件时印象深刻的案例。读完后,并没有什么新的收获,只是明白了为什么有垄断嫌疑的企业合并不适合一般套利。这么说,到并非事不可为。只是,对不了解的行业、企业,若让我们临时去判断其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自然是远不及监管机构具有数据收集、采访之便利后的效率。不过,我们的竞争对手并不是监管机构,而是其他投资者。若认为自己比其他投资者有优势,终归还是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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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之1自旋2016-12-31 14:41

没有监管,也就无法形成市场。就像无政府主义的国家,并不存在什么经济一样。所以,有时市场在无监管下形成垄断,比如勒克菲勒时代的坑蒙拐骗助涨其一家独大;有时则是监管的副作用造成竞争门槛过高,如国内的百度和新浪微博。若不是监管的方法和度难以把控,怎么会有那么多国家卡在中产阶级陷阱呢。

初踏紅塵2016-12-31 00:31

還記得高中讀經濟學的時候,老師提到最初經濟學家認為自由市場會自然形成壟斷,後來有部份學者認為監管反而是壟斷的主因,例如電訊,地產,甚至教科書市場,孰是孰非就不得而知了。

中本蒜2016-12-28 02:34

说得清楚,佩服!

守财富2016-12-25 21:19

博君一笑

2分之1自旋2016-12-25 21:08

所以,如果你留意的话,文中多数用的是反竞争行为来表述的。FTC一般用的是在圈定的“市场”里可以短期内涨价5%以上,而3年内竞争对手不出现,出现时不超过市场20%的,即可视为反竞争性质的合并。

ss蓝笨笨ss2016-12-25 20:56

垄断这个词在经济学上并非一个术语,类似于泡沫,更多的是一种与经济争议相关的圈外人的感觉描述,就像监管者无法对泡沫做出可预见性的措施,垄断也是如此。

2分之1自旋2016-12-25 20:54

佩服

守财富2016-12-25 20:47

不是的不是就是是啦

2分之1自旋2016-12-25 19:34

不是不是。

wting2016-12-25 19:33

问的肯定是先正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