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锦桐
来源|高禾投资(ID:GHICapital)
2018年4月,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
这份纲领性文件的推出,拉开了资管行业统一规范监管的序幕,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随即进入前所未有的调整与转型。
在去杠杆、去通道、去刚兑的监管大环境下,各类资管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合规压力。
“凤凰涅槃”,痛苦之后,才能获得重生!
“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狄更斯《双城记》中的名言前后对调,最适合描述当下的资管行业。
短期看,资管行业尚处于转型的过渡期、阵痛期。
长期看,资产管理市场空间还在不断扩大,资管市场越来越复杂,投资者对专业机构的依赖度也不断加强。
向着光明的前途,资管行业在动荡中的重塑已经悄然发生。
100万亿大资管新规发布1年多后,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管的落地管理办法相继公布,而大家期待已久的最后一个大资管领域的管理办法也来了!
保险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今天终于发布!
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层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最低30万起投、可投非标,最高占比35%!
一大堆新规一起来了,总规模近2.68万亿的保险资管产品即将进入新时代!
随着银行、基金、券商、信托和保险等资管规则的相继明确,影响实体经济达到100万亿的大资管行业也必然发生变革,不仅需要产品创新、机构深化合作,资管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客户服务意识也慢慢落实到各种资管机构操盘人的心里,而不再停留于喊口号的阶段。
这也正是监管的初心。
时代变革,变革时代!
再没有哪个机构或者个人可以“躺着赚钱”,资管行业正在变局之中回归本质,重塑大资管、真资管新格局。
根据征求意见稿和银保监会问答,我们整理出以下十大要点,以供参考:
01
合格投资者
家庭资产
不低于500万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内容界定了保险保险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合格投资者要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要求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02
最低起投
30万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对合格投资者投资某一类产品的起投金额作了限定:
投资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03
禁止
刚性兑付
银保监会在保险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刚性兑付!其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这一条对保险资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做了要求,保险资管机构不能承诺保本,投资者要自负盈亏。以往保险资管机构推出的固收类产品,销售往往会把保本作为最大卖点,年金险就是一类代表。暂行办法出台后,再也没有刚性兑付的产品,如果投资者买保险资管产品出现亏损,闹事也得不到机构的兑付。
04
禁止
通道业务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通道业务。
其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这也意味着其他金融机构找保险资管机构做通道的路也堵了。
05
穿透管理
禁止嵌套
为防止保险资管领域的嵌套及穿透业务,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要求“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管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06
可投范围
丰富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07
能投非标
但有比例限制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等作了详细规定。
对于非标债权类产品,同一保险资管机构管理的全部保险资产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08
四类产品
权益类最低投80%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对保险资管产品作了详细分类,并对可投资资产的比例了限定;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即只要持有一项资产未到80%,就可归为混合类产品。
09
影响
2.7万亿产品
银保监会权威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10
还有更具体
配套细则
这个《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好啦!今天投研分享内容如上,对于保险资管最新的征求意见稿,您还有什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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