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基金必看:十大涉税痛点问题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2

Q1: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三年后,又选择整体核算方式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之前的年度经营所得亏损是否可以继续弥补?

A1: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之前年度的经营所得亏损,可以用重新选择整体核算方式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弥补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年度应视同为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年度。
  条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 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计算缴纳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当年,不得将当期计算出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当期计算出的年度股权转让损失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案例:
  某合伙企业2018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金额等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2019-2021年度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2022年度选择整体核算方式并计算出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此情形下,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时,可填报弥补2018年度的亏损80万元。因2019-2021年度视同为已弥补亏损的年度,2018年度尚未弥补万的亏损20万元,可以在最后一个纳税年度2023年按规定弥补。

Q2: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约定的“先收回成本,再分配收益”的利益分配模式是否符合所得税的规定?

A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综上所述,基金合同约定的先收回成本,再分配收益的利益分配模式所得税处理原则,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根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计算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计算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Q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取得的业绩报酬,如何所得税处理?

A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或法人公司的,其取得的业绩报酬应作为管理服务收入处理,井按规定计算合伙人或法人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取得的业绩报酬,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同时根据基金业协会印发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号1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规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 基本情况“等共计21个条款,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 条款规定,合伙协议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9号令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枸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绩报酬是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服务业绩突出而取得的超额报酬,实质上是管理服务的对价。

Q4:以下投资模式下,处于嵌套模式第二层的未作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私募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可否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优惠政策?

A4: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条例: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按年度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具备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此同时,根据39号令第3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犀牛咨询实操经验

实务中即使双层合伙企业均进行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于非直投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依然不予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优惠政策。

Q5:私募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政府补贴,合伙人如何申报所得税?

A5: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政府补贴,应作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合伙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政府补贴,应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Q6: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是否可以享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A6:现行政策框架下,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伙制持股平台,难以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条例:

  一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 规定,股权激励对象限于自然人。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关自然人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关自然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2023年底前,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制的持股平台,其取得的股票(股权)处置时,一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税率计算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自然人持股和持股平台持股,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要求在所得项目上无法街接。

犀牛经验

合伙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能否备案进行递延纳税不同税务机关理解略有不同,需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Q7: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奖励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7: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Q8: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8: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表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其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转让其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的确定,可以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同时根据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合理确定(核定)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收入。

Q9:私募基金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投资资产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A9:私募基金根据会计规定,对持有的投资资产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合伙企业所得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稅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等规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但上述35号令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Q10:2022年度,自然人张某投资甲、乙、丙三家合伙制私募基金,其中甲私募基金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该自然人如何办理2022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缴申报?

A10:在2023年3月31日前,自然人张某应在乙、丙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表)》,与此同时,张某可选择合伙企业乙、丙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任一一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井就从乙、丙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经营所得个税汇缴,井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对于按照规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业投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再与从其他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

苏州税务对私募基金所得税政策的解读,本文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对内容和数据的准确与完整性不做承诺与保障,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往期热点话题: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创投基金单一核算or整体核算?怎么选?!

“股权投资基金”,能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自然人合伙人纳税申报详细步骤!

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中,创投企业取得政策补贴该如何纳税?

法人LP收到被投企业税后利润分红,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减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抵减亏损吗?

合伙人出资究竟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限售股减持买入价认定

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到底怎么交?

对赌协议税务风险

私募基金清算问题

犀牛财税服务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