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中青宝虚假陈述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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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获一审胜诉。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2022年1月11日到2022年1月18日之间买入中青宝,且在2022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索赔,诉讼时效至2025年1月18日。

2022年1月10日,中青宝发布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中青宝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监管谈话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

2022年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收购其所持宝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拟更名为:“保尔利德元宇宙数字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香港公司)51%股权并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告还称,保尔利德元宇宙数字平台有限公司希望成为游戏UGC平台的先驱者,通过游戏相连全世界,为用户、内容创作者以及项目方提供一个可以想象、创造并且实践的空间。

经查,宝德香港公司无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无相关的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也没有相关产品落地,你公司所宣称的“保尔利德元宇宙数字平台有限公司希望成为游戏UGC平台的先驱者”为初步构想,无任何具体落地计划。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董事会未对该收购的风险情况和未来判断进行充分论证;你公司未客观、完整地反映宝德香港公司目前并无实际业务、无技术积累等重要信息以及对你公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在仅有初步构想、无具体落地计划的情况下,未明确说明做出上述判断的依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关于投资者诉中青宝(30005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中青宝(300052)及实控人李某需按照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核算的损失金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请受损投资者尽快参与。

作者:索赔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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