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 月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因此从政策导向来看,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最好只针对公司员工,没有特殊原因尽量不要把非公司员工纳入进来。当然对于基于企业发展考虑以及历史原因,在上市前存在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持股的,《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也有明确规定是允许的,但会关注持股比例,以及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同时员工持股和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持股的界线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例如一开始是公司员工,后来变成供应商等等,所以会存在员工股权激励当中有供应商的存在。
其次从申报IPO企业案例看,它们是如何披露的?
案例: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已离职员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持股平台中部分人员目前已从公司离职。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投资人中已离职员工对持股平台进行出资时均为发行人员工。离职后,公司及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考虑到该等员工在职期间对公司做作出的贡献,仍保留其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因此,该等已离职员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具备合理性。
(2)其他非公司员工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天津皓晖合伙人李正华目前任黄海制药副总经理。2006年10月,李正华与健康药房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健康药房未在发行人体系内,系百洋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因工作需要,2010年底百洋集团委派李正华前往参股的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后其劳动关系又转至黄海制药。百洋大成(百洋集团控股子公司)持有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3.35%股份,黄海制药系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实际系由于百洋集团参股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而间接参股黄海制药所致,百洋集团对其进行激励具备合理性。同时,发行人原质量部总监孙仕银离世后,其出资额由家人继承。
最后总结:对于离职员工是否需要退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我们的导向是在哪里创造价值就在哪里持股,如果员工已经没有在公司创造价值了,就需要退出。当然公司基于员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保留持股也是可以的。同时对于其他非员工入股,如确实是因为历史原因导致,说清楚即可。如果激励对象既不是母公司员工又不是子公司员工,纯粹外部财务投资人员,从合规层面考虑,不建议纳入员工持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