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星股权激励:非公司员工,如何纳入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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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很多老板非常谨慎,因为不仅要符合IPO监管的要求,还要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分的好皆大欢喜,分的不好,绝对有可能出现“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的局面。特别是涉及到监管的敏感点,更是要十分小心,比如今天要讲的“非公司员工,如何纳入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话题。

  对于将非公司员工纳入拟上市主体股权激励,通常交易所会关注到,一般会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例如“发行人股东中,A、B、C、D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请补充披露四个员工持股平台投资人在公司处具体任职情况,如存在非公司员工,披露其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持股平台的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倾斜的情形”。

  可以看得出来交易所主要围绕如下几点进行问询:1)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员工;2)如不是,则需要披露激励的原因以及是否合理;3)同时还关注这样做的背后是否有其他利益输送,比如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有关联关系等。根据小编专注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验来看,拟上市公司对非公司员工进行激励,确实是因为历史原因导致有非公司员工持股,只要把握好审核关注点和尺度,基本是无大碍的。但是能避免的话,尽量还是要避免。

  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看,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的《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答24就明确提出,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同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也提到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 
年3 月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因此从政策导向来看,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最好只针对公司员工,没有特殊原因尽量不要把非公司员工纳入进来。当然对于基于企业发展考虑以及历史原因,在上市前存在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持股的,《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也有明确规定是允许的,但会关注持股比例,以及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同时员工持股和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持股的界线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例如一开始是公司员工,后来变成供应商等等,所以会存在员工股权激励当中有供应商的存在。

  其次从申报IPO企业案例看,它们是如何披露的?

  案例: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已离职员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持股平台中部分人员目前已从公司离职。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投资人中已离职员工对持股平台进行出资时均为发行人员工。离职后,公司及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考虑到该等员工在职期间对公司做作出的贡献,仍保留其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因此,该等已离职员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具备合理性。

  (2)其他非公司员工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天津皓晖合伙人李正华目前任黄海制药副总经理。2006年10月,李正华与健康药房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健康药房未在发行人体系内,系百洋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因工作需要,2010年底百洋集团委派李正华前往参股的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后其劳动关系又转至黄海制药。百洋大成(百洋集团控股子公司)持有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3.35%股份,黄海制药系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实际系由于百洋集团参股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而间接参股黄海制药所致,百洋集团对其进行激励具备合理性。同时,发行人原质量部总监孙仕银离世后,其出资额由家人继承。

  最后总结:对于离职员工是否需要退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我们的导向是在哪里创造价值就在哪里持股,如果员工已经没有在公司创造价值了,就需要退出。当然公司基于员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保留持股也是可以的。同时对于其他非员工入股,如确实是因为历史原因导致,说清楚即可。如果激励对象既不是母公司员工又不是子公司员工,纯粹外部财务投资人员,从合规层面考虑,不建议纳入员工持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