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长园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4号)。
2018年12月24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12月25日发布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述公告发布后,长园集团股票连续两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拟索赔的投资者联系本律师,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股票(600525),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律师声明: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最新材料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如拟索赔,可以先向我们提供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我们认为您符合索赔条件的,会进一步向您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