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这省基药、靶向药不纳入药占比,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可上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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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药手机报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旨在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这是辽宁省对“国办发〔2018〕20号”的落地文件。文件中有两大亮点:

基药及一些高值肿瘤靶向药不纳入药占比

意见明确,国家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在门诊中使用的属于医保目录中按照高值药品规定进行管理的药品(主要是肿瘤靶向治疗药物),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

药占比是公立医院的重要考核指标,据国卫体改发[2017]22号文,国家明确提出在2017年内实现药占比控制在30%左右,药占比从2015年之前普遍的45%,要在年内实现30%的目标,医院有很大的压力。2017年年底,不少省份都发布紧急控费文件,可见压力之大。

在紧张的控费态势下,公立医院对药品的使用变得谨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不少药品的销量。若医院对基药及一些肿瘤靶向药不进行药占比考核的话,将提升这些产品的销量。

对部分药物不纳入药占比,已在多个省市实行,如广东、安徽、浙江、重庆、甘肃等,但其不纳入的药物对象主要为国家谈判品种(第一批36种),而将基药单独核算的,辽宁省可以说是开了先例。据米内网相关数据,目前我国基药约占药品总体规模的15%。

另外,上海市,已把靶向肿瘤药物、谈判品种的慢性乙肝用药单独核算,主要是基于该类药品的临床价值高,价格昂贵等因素考虑。

辽宁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对肿瘤靶向用药亮起绿灯的省份,对该类药物在辽宁地区的市场带来积极影响。

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可通过年度动态调整的方式上调价格

对一致性评价产品的价格特权是辽宁省本次“意见”的最大亮点:通过者存在上调价格的可能性。

据“意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可按原价格继续供应。如需进行价格调整,价格下调的,可依据生产企业申请及时受理;价格上调的,可依据生产企业申请,通过年度动态调整的方式,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由生产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议定价格。

另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2018年底前,可临时增加采购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国产同类品种的采购价,不得高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采购价。

无论是从“量”还是“价”,辽宁省此次可谓是对一致性评价迈了大步子。

此前,内蒙也下文对一致性评价仿制药落实优惠政策: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列入同一竞价分组,保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平等竞争;对通过一致性的仿制药进行标识,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

然而,辽宁这次的力度比内蒙的要大得多,而其他省份是否会效仿复制,目前尚未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