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盘,证监会发布了可转债管理办法的意见征求稿,粗粗读了一下,个人比较关心的几个交易有关的要点,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尤其是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重新评估并调整完善现有交易规则。考虑到交易制度需由交易所基于市场情况进行审慎评估,本次规章仅对交易所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后续由交易所同步依照本规章的原则对交易规则进行完善。
学习笔记:原则是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是不是会取消T0和限制涨跌幅?证监会把球踢给交易所,让交易所去评估。如果没有T0和超级大长腿,估计转债的流动性会大大削弱,吸引力下降。
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机性、波动性、风险性,而且这一特点将随着正股价格的波动而进一步放大,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因此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与正股所在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适应,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学习笔记:又是喜闻乐见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按照这个要求,要玩创业板的转债,得有创业板权限。同样,参与科创板的转债,得有科创板的权限。这个貌似是证监会的底线要求。除此之外,不知道是不是还会有其他的门槛。另外,交易之外,是否申购新转债也适用这一条。如果是这样,那么科创板创业板的转债中签率会提高。
三是防范强赎风险。强赎是指当正股价格连续高于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一定比例并持续一定期间后,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及利息提前赎回债券。该条款的触发往往会带来较大市场风险,为防范上述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规章明确规定,对于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如果发行人决定赎回,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如果发行人决定不赎回,则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同时要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荐人要对发行人赎回权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持续监督。
学习笔记:以后强赎与否,沪市和深市的转债都得公告了。而且一旦决定不强赎,估计得一个计息年度都不得强赎。这样能给市场明确的预期。不像某些转债,本来说好不强赎的,一看股价有下行迹象,又赶紧宣布强赎。
此外,我们关注到部分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与回售条款明显不对等。例如发行人只需在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满15 个交易日即可行使强赎权,而持有人需在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满 30 个交易日才能行使回售权;发行人行使强赎权次数不受限制,而持有人回售权每年只能行使一次等。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规章要求赎回与回售条款设计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间、行使次数、计息方法等应当平等一致,不得单方面扩大发行人的权利或者限制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条款的公平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学习笔记:看具体如何落实这一精神了。个人感觉这个是很好的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