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不是PPP的表现形式,其与PPP有着本质区别”。孙洁言之凿凿地说,BT是一个短期的融资模式,仅强调建设环节;而PPP强调的是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社会资本方通过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来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体现的是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PPP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长期性,其期限多在20年~30年之间。
再度重申“BT不属于PPP”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在PPP的热潮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有业内专家分析指出,PPP不是“筐”,不能把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往PPP里装,这种把任何项目都往PPP里装的做法本身导向就是错误的。而且,把各类项目都包装成PPP的激进行为,也会造成投资效率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在李开孟看来,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引导PPP的方向,此前的财政部57号文再次重申和强调“BT不属于PPP”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PPP模式是当前我国改革的需要,是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投融资改革的需要。今年6月25日,财政部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57号文的一大亮点是,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57号文规定了PPP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将杜绝原有的BT模式,就是因为BT模式忽视了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属于“假PPP项目”。梁舰也表示,中建政研在为一些地方政府做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几乎所有项目都想做成PPP,这些项目的推出也几乎没有严格的标准,事实上其中很多项目并不适合PPP模式。“分析起来,为了往PPP模式上靠,一些几千万元的小项目,能够在两三年完成的也都人为地将期限拉长为十几二十年,这不是真正的PPP。”梁舰分析认为,这种现象会导致一些“伪PPP项目”的出现,这个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讲,应该在项目的发起环节就进行严格的项目识别与筛选,才能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BT不是PPP的表现形式,其与PPP有着本质区别”。孙洁言之凿凿地说,BT是一个短期的融资模式,仅强调建设环节;而PPP强调的是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社会资本方通过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来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体现的是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PPP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长期性,其期限多在20年~30年之间。
目前推行的PPP模式与BT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一、在合作方式上,采用BT模式时政府与企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企业独立建造公共设施;采用PPP模式时政府与企业是合作关系,即政府与企业参股组建项目公司,共同建造和经营公共设施。 二、在企业介入时机和程度上,采用BT模式时企业介入时间是在招投标阶段,项目建设完成即退出;采用PPP模式时是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与论证阶段,政府、企业的合作关系是长期的、可持续的。 三、在支付方式上,采用BT模式时企业要垫资施工;采用PPP模式时企业参与投资、分享运营收益和政府补贴。 四、在利益诉求上,采用BT模式时政府和企业只关注各自的利益;采用PPP模式双方要以项目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才能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五、在风险承担上,采用BT模式时企业要承担较大风险,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控制力较弱;采用PPP模式时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政府和企业都要对项目建设、运营负责。 六、在信息是否对称方面,采用BT模式时政府更多地将精力投放在建设后的运营上,企业则更多地关注回款风险;采用PPP模式时双方可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关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