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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回复问询函: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顺钠股份回复问询函,公司认为,下属子公司向国商投、传化和万向支付的款项是为了履行相应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案涉交易是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虽然目前舟山翰晟与传化、万向的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但舟山翰晟已于2021年5月授权代理律师启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事宜。因此,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三家供应商的其他应收款(原预付款)合计5.83亿元款项是正常买卖合同所形成的预付款,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