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挚的涨停小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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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适当性义务属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但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系基于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故本院认为,原告选择请求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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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怠于启动清算时,是否能以基金未清算为由不予受理投资人的起诉?】
案涉基金于2018年12月到期,至2020年案件执行本终时,已无启动清算程序的障碍,曾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至今未启动清算程序存在正当理由。管理人怠于启动清算,则基金未清算的状态仍将持续;而基金未清算,则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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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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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名为“共保”实为“再保”的合同,具体赔偿款如何分担?】
再保险赔款分摊应适用共命运原则确定赔款分摊,而再保险分出人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以及审慎尽职厘定保险实际损失则是适用共命运原则的前提。具体而言,共命运条款作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指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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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今日话题# 基金份额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能否按登记信息予以执行?】
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按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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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和刚性兑付有何区别?】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

基金律师:因存在固定收益条款,基金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合同的情形

核心观点:#基金今日话题#
实践中,基金合同中往往存在“预期收益”等表述,法院还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合同其他条款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的性质。也就是说合同虽约定预期收益,但在履行过程中管理人按预期收益标准定期支付投资者收益,则所谓“预期收益”条款将被认为实际是固定收益条款。故该...

基金律师:基金不备案,能否认定基金认购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核心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而备案的重要功能在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一方面使得投资人可从基金行业协会了解自己投资产...

基金律师: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核心观点: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若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纯粹是追求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

基金律师:私募基金合同中差额补足条款是否有效?[附法条解读]

核心观点:#基金定投# #基金今日话题#
差额补足条款指投资载体的差额补足权利人在未达到投资目标时或为实现债权时,针对预期目标与实际获得投资回报之间的差额部分或应享有的债权与实际实现债权的差额部分,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按照约定补足差额的交易安排。差额补足义务人可以是私募基金管理...

基金律师: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时私募基金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王双律师
裁判要旨#基金今日话题#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私募基金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当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时,基金合同因违反证监会《私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