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摊上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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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心爱的“小破站” B站哔哩哔哩)这回摊上官司了。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B站哔哩哔哩)的一个up主是《原神》游戏测试的志愿者,测试之后在B站(哔哩哔哩)泄密新版本,《原神》的出品方米哈游要告这个up主,苦于没有其真实身份的个人信息,所以先告了B站(哔哩哔哩)。

 知乎大V @法律人袁亚洋评论:“这只是对于米哈游内鬼诉讼的必要程序而已。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由于从法律程序上,米哈游无法得知B站内鬼UP主的具体实名信息,所以无法将内鬼直接起诉。所以,需要一个前置诉讼,要求B站提供该UP主的注册信息。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米哈游状告B站的案件了。这种案子一般都不需要等到开庭,B站会收到传票后向米哈游披露该用户的信息。B站再根据该信息进行被告的追加,通过法律程序搞死内鬼。最近在帮助一名知乎创作者进行网络维权,也是要先告腾讯,拿到抄袭狗的信息后,然后再追加抄袭狗作为被告。” 

就此次米哈游起诉B站哔哩哔哩)一案,《首席风控合规官》特约评论员夏林飞律师表示:

“内测自愿者泄露新版本,主要是合同违约和著作权侵权等问题,除非哔哩哔哩在接到原告的侵权投诉通知及初步侵权证据后没有及时做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不然平台方应该是可以免责的。那么起诉平台方的目的大概率就是为了获知这个内测自愿者的信息并将其追加为被告,从而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通常在实践中,有些平台可能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就会披露涉嫌侵权人的信息。但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些平台会要求权利人起诉,然后去追加被告,以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这一方面对平台的约束更高。”

“如果是著作权侵权,主要应该是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被告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一般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

(1)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

(2)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3)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

“根据以上第(3)点,B站哔哩哔哩)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内测志愿者是这里的服务对象,如果B站(哔哩哔哩)以其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为由进行抗辩,他是需要提供这个志愿者的相关信息的。”

综合以上情况,《首席风控合规官》认为,米哈游先举证,法院要求被告方依法置证,可能必须提供相关信息链接方,法院举行甄别、比对,就事实主体、时间顺序作出判断。事实主体组织与事实主体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竞业约束与保密协议都要涉及、呈现。”

即便B站哔哩哔哩)只是一个前置的被告,但是从现在来看,B站(哔哩哔哩)作为内容平台,陷入诉讼案件也免不了承受一定的名誉损失。

B站哔哩哔哩)这一事件并不是首例。经《首席风控合规官》整理,21世纪互联网时代有不少类似的前置被告案件。

2017年5月,摩拜为起诉知乎的匿名用户,先起诉了知乎。

因认为知乎平台上发表的贴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将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即“知乎”经营者)诉至北京海淀法院。海淀法院消息显示,胡玮炜起诉称,2017年5月9日发现一名匿名知乎用户以所谓“爆料人”的身份在被告经营的知乎网站上关于“摩拜单车”话题中排名第一的问题下发布造谣网贴。其后,知乎平台“摩拜单车”话题下又进一步出现如“你如何评价摩拜、ofo高管们集体贪腐的问题”等侵权网贴。

2019年,奇葩说辩手陈铭为起诉发布造谣帖子的网络用户,先起诉了发帖平台腾讯和通讯运营商移动。

网爆陈铭疑似学术造假、拆散别人婚姻的传闻,陈铭发视频回应此事,随后他再发布长文,表示网传新闻不实,自己已经准备好了材料准备反击,并进行起诉。

2021年1月,小米为了起诉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先起诉了微博。

据企查查APP显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1月4日新增裁判文书,原告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集团副总裁卢伟冰,涉及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判决结果为微博应向小米公司、卢伟冰披露万能的大熊的具体身份信息。

当然了,我们大家喜爱的各位明星想要起诉微博黑粉和营销号的不实言论,也是要走类似的程序,先起诉微博,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后再起诉个人。

 

参考资料:

[1] 网页链接

[2] 网页链接

[3] 网页链接

[4] 网页链接

全部讨论

2021-09-07 08:51

感觉就是B站和米哈游的默契,不起诉胜诉的话B站不能提供爆料up的个人信息,至少B站和米哈游的共同利益还是远大于分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