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制赎回条款的性质来说,他就是为了促进转股,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而存在的,所以肯定要优先保障转股权。
另外,参考以往发生过的强制赎回的例子,可以发现,在达到强制赎回条款的条件后,企业并不是可以马上执行的,而是要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发布相应的公告,并且可能要发布多次公告,然后在一个期限之后才会行使强制赎回权,所以在这个期限内,你是可以自由转股的,当然如果你自己没有关注,从而错过了转股就是自己的问题了。
@债券门生[¥38.00] 您好,我有关注到您对可交换债的分析。我想请教一下,例如17中油EB,在可交换期前最后一日中国石油平均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达到了转股价130%的股价,可在交换期开始行使提前赎回权。那进入可交换期后的第一日,究竟发债方的提前赎回权和持债方的换股权哪一个更优先一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