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规定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划》规定(上交所与北交所的规定大体相同)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16.1 本所对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 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 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 约见相关人员;
(五) 对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六)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 其他监管措施。
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二
关注函&问询函
交易所对公司日前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在审核上市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发现的问题,表述关注,希望上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答复。
一般认为,就警示级别而言,问询函的位置要高于关注函。
关注函:通常表示对于企业某一事项的关注,希望上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答复与补充说明。
以此前因公众号宣传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收到通报批评处分的企业为例。在其公众号发布与华为合作的信息后,深交所对此下发了关注函。
函中要求公司进一步相关内容是否准确,合作事项是什么类型的合作,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问询函:带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主要是就财务报表、增发、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并购重组、重大媒体舆情等,进行质询,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核实相关问题,并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收到上述函件,都需要在函件上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倘若上市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或者不全的问题,交易所会再次发出监管函件。
如果上市公司在规定的回复时间内并未做出有效披露回应,也没有向交易所申请延期,那么该上市公司会被出具警示函。
三
监管函
监管函、监管工作函、监管关注决定,都属于监管函类别。该类函件已经上升到了监管的级别,一般意味着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情节较为严重。
其中,监管函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公开,以及警示,监管工作函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在违规认定之后,如何整改提出指导措施。至于监管关注决定,而主要是将违规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对责任人实施监管关注的措施。
例如: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