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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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日《通商章程》,又称《贸易规则》,是《江华条约》(即《日朝修好条规》)的一部分。它是日本和朝鲜根据《江华条约》第十一款关于“订立通商章程”的内容而于1876年8月24日在朝鲜首都汉城(今韩国首尔)签订的。

《通商章程》由日本单方面提出,签订时并无修改,与《江华条约附录》同时签订,也是一个不利于朝鲜的不平等条约。其中关于无关税的规定,是日本对朝鲜赤裸裸地欺侮,严重破坏了朝鲜主权。

内容

正文

第一则

凡日本国商船(日本国政府所管兵船及专用于通信之船不在此列)来朝鲜国,准定(听)诸港进口。该船主或船长请领日本国管理官证书,限三日内呈交朝鲜国官厅。

所谓证书者,即船主将所有日本国船牌及航海公证等书。自进口日至出口日呈存管理官处。该管理官发给收存证书是也。此为日本国现时所施行商船成规。船主领此证票呈朝鲜国官厅,验明系日本国商船方可停泊港内。此时该船主将记录簿一并呈出。

所谓记录簿,即总登该船何名及由某地开行,载货吨数石若干(此名舱位承载之数),船长姓名,所用水手人员,搭客姓名,船主盖印者。
同时该船主并将本船载货报单,及船中所用杂物等簿呈出。

所谓报单,即详记其货实名件数,及货主姓名,行记号数报关者(其无行记号数之货,不在此列)。此报单及外簿书皆用日本国文,无须添译汉文。

第二则

日本国商船欲卸进口各货,由船主及货主更将该各货名原价,斤量件数,具单报朝鲜官厅,得报即发卸货准单。

第三则

船主及货主给领第二则准单后,方可卸货。如朝鲜国官吏要验其货,货主无敢或拒,官吏亦当留意查验,勿得因此致有毁损。

第四则

有出口货,该货主须照第二则进口货物报单之式单,载船名及货物名目件数,报朝鲜国官厅,该厅立刻准此发给准单,货主领到准单,方可下载本船。官厅如要查验其货,货主无敢或拒。

第五则

日本国商船愿欲出口时,须先一日于正午前报朝鲜国官厅,该厅得报将前所收存之证书发还,并给出口准单。惟日本国公司邮船出口,虽可不拘成规时限,亦必报明官厅。

第六则

嗣后在朝鲜国诸港,准载米石杂粮进口出口。

第七则

分别商船输纳港税。连支桅及火轮商税金五元。单支桅载货五百石以外之商船税金二元。同载货五百石以内之商船税金一元五十钱(以上各船所用脚艇,概不得论税)。系日本政府所管诸船,不输港税。

第八则

朝鲜国政府及人民,欲运所有各货皆往该国未经通商口岸时,可雇用日本国商船。如雇主系人民,照朝鲜国政府准单雇用。

第九则

日本国船只,私往朝鲜国未准通商口岸,买卖货物,该地方官查出,就近解送日本国管理官,该管理官查取其船所有一切钱物,交朝鲜国官厅。

第十则

严禁贩卖鸦片烟。

第十一则

两国现定规则,视后两国商民贸易情形,彼此均可特派委员随时酌量商议改正。为此,两国委员钤盖印信,即日遵行。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务大丞

宫本小一印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讲修官,议政府堂上

赵寅熙印

关税问题

朝日《通商章程》,共计11则,算是相当仔细。但是两国间的贸易问题,最重要的莫过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这在贸易规则中,竟无这一规定,只是在第七则暗示了一下,真是令人难以置信。日本代表宫本小一与朝鲜代表赵寅熙于1876年8月5—24日在汉城会谈,前后计有12次之多,缔结了《江华条约附录》11款,《通商章程》11则,但对进出口货物纳税问题,宫本避而不谈,乃于贸易规则花押签字后,向赵寅熙提出书面的说明。宫本小一的照会中这样写道:

今新约协立,据第九款,两国人民贸易,主归宽裕弘通,则是等弊窦,宜速革除。其我人民所输送于贵国之各物件,我海关不课输出税,且我人民将贵国各物产输送我内地来,亦数年间不课输入税,此事是系我政府内议决定。盖宽裕至此者无他。贸易大旨,素自在使两国人民有无相通、长短相补,以利用厚生矣。……设海关,定税额,约束两国人民以征收,是为公税。而今特有进口船公税一则,若其进口货物入内地时,出口货物出内地之时,要路关隘设立,搉(榷)酤市场,以阴征诸税饷,或关吏托其点检之劳,以纳贿等,皆是公许贸易,而实沮抑之也。故自今断然废撤罢革,不须开弊窦。

简而言之:日本政府为促进贸易发展,决定不征收进出口货物税。而且设关报税,不但阻碍贸易,而且关吏贿赂枉法,在所难免。因此,无设立税关的必要。从此开始了日本在朝鲜的无关税时代。

主要影响

根据朝日《通商章程》的第六则的规定,朝鲜准许对日本输出农产品,这意味着日本可以任意掠夺朝鲜的粮食等必需品。这直接导致了朝鲜贫困加剧、农民破产,对朝鲜社会矛盾的激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并被认为是包括东学党起义在内的19世纪末朝鲜诸多农民起义爆发的重要原因。

另外根据《通商章程》第七则及宫本的照会,朝鲜无关税,进出口货物,一概免征,这对朝鲜政府的国家财源收入,损失太大。1880年8月,朝鲜修信使金弘集出使日本东京时,曾至中国公使馆,与公使何如璋、参赞黄遵宪谈到朝日两国间的贸易、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的问题时,何、黄等闻之,大为惊骇。何如璋说:“西例通商,惟欲己国有益,故两国往来,税则无论出入口,均由本国自定”,强调关税的自主及其重要性。黄遵宪也说:“与他人立约,必声明细则,由我自主之一语”,力劝金弘集归国后,尽速设法与日本交涉,修改两国间的《通商章程》,以收回朝鲜的权益。直到1883年,朝鲜才在清朝的支持下与日本订立了关税,结束无关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