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房黑规则:偷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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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Mtime时光网 作者:余荽 


时光网特稿  《大武生》的粉丝监票热潮再一次把中国电影业的多年顽疾“偷票房”拱出水面,而类似的曝光在今年已经频繁发生。随着微博等互联网自媒体的兴盛,这个曾经的“行业秘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刺破,然而,纷纷扰扰的信息碎片并没有拼出一块完整的图案,对知情权被罔顾乃至于蔑视的大多数消费者(观众们)来说,距离了解真相还有很远。时光网试图找寻更多的碎片(尽管依然很难厘清这股百亿元级别的涌动暗流),但我们坚信,在诚信缺失的当下,媒体、公众的持续关注与谴责,始终是敲击一块又一块诸如毒奶粉地沟油达芬奇红商会等林林总总的坚冰的可贵开始。因此,是谁在偷票房,他们为什么偷,他们如何去偷——一旦被廓清,或许我们可以尝试找到解决之道。


■谁在偷?片商、影院都有责任
相比起其他商品传统的批发/零售“一锤子买卖”模式,电影业微妙的地方就在于独特的“按次计费”的票房分账制度。针对国营时代就已经彰显的“偷漏瞒报”现象,中国院线制度确立后,广电部门就通过严格的行业法规规定,影院要获得商业放映资质,必须安装由广电核准的计算机联网售票系统。每个影城的当日销售纪录,必须实时上报到广电总局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我们平日能够接触到的国内票房数据,正是由该办公室统计并发布。

明面上的制度规范后,潜规则也就应运而生。电脑售票系统出票为乙片,实际观众却看的是甲片,那么从数据上报的角度来说,该场放映所产生的票房,就转到了乙片身上。于是,最终影院与片商分账时,显然乙片片商获益而甲片片商受损。

而鉴于不同影片的片商与影院达成的分账协议各有不同(当然基本上不能违背广电总局正式发文“建议”的“片方不得低于43%”),那么,假设甲片和乙片片商给影院的分成比分别是55%和57%,显然,一旦乙片创造的票房更高,那么影院可以获得的分成也越多,于是影院就把实际由甲片产生的票房“挪”给了乙片。而在更具体的现实操作层面,例如发行商对个别院线或影院的保底回扣办法、发行经理与影院经理之间的暗箱交易乃至私交等等,都会导致“挪票房”“偷票房”。

而从另一个层面上看,一旦影片纳入了计算机售票系统,也就意味着影院首先要把税前票房总收入的5%作为“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其余95%参与分账。那么,如果该放映场次并未纳入售票系统,其收入就可以不缴专资、不参与分账——尽管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但在利益面前,如此铤而走险的影院并不鲜见。



---------补充阅读:中国电影的分账---------
   影片的票房需要分账,片商(可再内部细分为不同的制片方和发行方)和影院(可再分为院线管理方和影院经营体)按照比例分配票房收入。这个比例在中国电影进入市场化后发生过几次变化,一开始是进口大片制度启动期的35%:65%,放映方拿到大头;此后民营电影公司兴起,中国式商业大片诞生,片商将自己的分成比例提高到约40%;2008年底,再经广电总局发文“建议”,片商的分账比例“不得低于43%”。该文件下发后,放映业普遍表示今后自己的“经营性收益将明显缩水”。

所有国内进行商业经营的影院都必须安装上述六种售票系统中的一种,

而且影院每天的票房数据必须实时上报到广电总局专资办


■怎么偷?欺骗、绕开售票系统
一言以蔽之,影院偷票房根本上就是要欺骗或绕开计算机售票系统:

1.甲片票根看乙片→乙片票房被挪到甲片

2.非售票系统出票,诸如手写票、文艺演出票、油印票等→票房不纳入分账,影院独享

3.团体包场不出票→票房不纳入分账,影院独享

4.出票后影院在系统内手动“退票”(观众不知情,仍进场观影)→票房不纳入分账,影院独享

■其他几种猫腻
上述四种偷票房形式在现行的电影管理法规条例中,属于绝对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此外还有一些“灰色”操作办法,严格说合法而不合理:

a.米花票:名义上销售某部影片及食品饮料等“套餐价格”,但票根上呈现的价格却远低于支付的款项,例如“100元套餐”中只有20元呈现于票根(亦即此20元参与票房分账),80元用于小吃消费(常规零售价格不可能达到此价格,而这一部分就成为了影院的自主经营收入)。

b.买一赠一票:一度沸沸扬扬的《变形金刚3》搭售《杨善洲》事件就是典型案例,前者票根呈现20元,后者则是60元,两片的分账也按照此价格计算。

此外,包括VIP票、团体票、团购票等其他种类的观众付款与票根价格不符的情形,与上述两种所谓的“结构票价”性质接近。一般而言,这类情况下,因为电脑出票与观影影片吻合,而又由于每一部影片在发行时都与放映方签署了“最低限价”的条款,计算机售票系统在出票时能够根据逻辑计算,不会允许低于该最低限价(部分售票系统可强制手动操作打印低于最低价的票根,但影院方面在结算时需自行补差),所以实际上片商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

然而由于这类行为往往挂羊头卖狗肉,或是某种意义上的以次搭好,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定价秩序,尽管并未违反现行规章制度,却依然有检讨的必要。


--------补充阅读:电脑售票系统---------
主要具备影片排期、电影售票、卖品销售、报表统计、电话语音及互联网售票等功能,我国现有的获得政府准入资格的六种系统中,除沃思达(VISTA)属于进口软件外,其余五种(火烈鸟、火凤凰、满天星、中鑫汇科和鼎新)都由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目前“型号”最陈旧的火烈鸟已经基本退出一线市场,中鑫汇科则由关联开发商大地院线独家使用,其余四种中火凤凰和满天星占据主流份额。


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人民战争”可能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方式了


■失位的监管?
中国电影的偷漏瞒报现象长期存在,也成为电影业和税务部门长期关注的焦点。应该说,院线制度改革下的计算机联网售票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应对之策。但随着放映方分账比例的逐年下滑、地价房租的年年上涨、影院业的竞争加剧等等内外因素,偷漏瞒报仍然没有得到根治。依据估算,每年中国电影市场被偷漏瞒报的部分,可能会占到全年票房的20-30%。至于不同影片之间的“挪票房”,不仅同时有违法律和道德的两重标准,更可能动摇我国电影行业的生存之本;而对进口电影的“劫富济贫”,则确确实实在出国际洋相。

中国电影市场化之后,各发行商都组建了人数不少的专业监片团队,到重点城市的影院现场实际监督,不过碍于国家幅员辽阔,全面的监察基本不可能。而由于中国电影行业“产值”的偏低,也无法得到司法和税务部门足够的重视。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关的行业规范,但比照美国等国的梯级分账制度(影片上映之初片商分账比例高,之后则是放映商高)、法国等国的艺术影院补贴制度(艺术影院或影厅在税收、补贴上有专门的优惠),中国的电影放映业仍有大量的制度补足空间。

尽管电影业分散的“按次计费”对于监管方是个难题,但由于一票一人一场的设计又非常清晰明了,因此相对于其他“信息不对称”的行业,电影业中每一个的个体消费者都很容易通过票根判断问题。因此,我们看到,2011年频繁曝光的偷漏瞒报均由观众举证。所以,在这个严重缺乏契约精神的社会现实里,在有关部门无力或无意监管打击的前提下,每一个消费者的自觉监督就会意义重大。举证曝光(发给媒体或片方)、用脚投票(从此拒绝光顾偷票房的影院),是我们都能做到、有望改变这种不良生态的办法。而同时,我们也呼吁行业自律,呼吁主管部委、司法税务、审计统计部门的强势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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