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我们先来看看可转债的一些通性:

第一,可转债发行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在市场上,大部分可转债都是顶格6年期限。

第二,每张可转债的面值100元,不存在分期还款的情况。

第三,可转债也是有利息的,但利率一般都非常低。与普通债券的“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不同,可转债的交易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利息,相当于“全价交易并全价结算”。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转债派息时也要收20%的利息税。

第四,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后期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跟分红以后要“除权除息”是一个道理)。

第五,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可转债发行结束6个月以后,才进入转股期。

第六,可以有提前赎回条款(这个一般都会有),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如三一转债(110032)就约定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赎回。

情况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情况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情况B发生时正股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的130%。(比方说它被套利资金陆续转为正股,规模减少至3000万元以下。)

特别注意:提前赎回的价格仅为债券面值(100元)加应付利息,如果上市公司发起提前赎回,记得要在赎回日前将其卖出或转为正股,否则将面临损失。是否提前赎回,权利在上市公司手中。当可转债的价格超过130元以后,记得每周都要留意一下上市公司的公告。别小看这一点,每遇到转债提前赎回,总有几百上千万元的份额忘记转股的,一下就损失了30%以上(曾经连基金经理也忘记了)。

【特别注意】

注意此处文字表述为:“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这意味着在整个转股期(除去最开始的半年,后面五年半都是转股期),只要满足条件,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起提前赎回,所以不得不防!不同的可转债品种,具体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密切关注《募集说明书》。

第七,可以有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例如三一转债(110032)的约定:“自本次可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如果预期回售的条件可能达成,而可转债的价格又低于103元,那么我们就可以买入并等待回售给上市公司获利。这里注意区别,提前赎回的权利在上市公司手中,上市公司决定要不要提前赎回,而提前回售的决定权则在投资人的手里。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点,首先是第五个计息年度开始投资者才有权回售,也就是说这只期限为六年的可转债只有最后两年才能回售。其次,当回售条件达成后,这种机会每个计息年度只有一次。上市公司会发公告问你要不要回售,错过了回售时间就得下一个计息年了(并且届时仍然满足回售条件)。可参考三一转债(110032)的约定:“自本次可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具体某只可转债品种的回售条款,可能有差别,投资人最好翻开募集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详细看看。

第八,可以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有这个条款,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之所以愿意向下修正转股价,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上市公司还没准备好还债,不想被投资人提前回售;二是上市公司希望投资人转股——上市公司都有做大做强的欲望,一般只要转股价高于当期的每股净资产,转股动作就会有利于老股东。前面我们说到的提前赎回(注意区别,不是回售),其实也是强制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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