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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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信息杂志

       税收法治,需要税收法制先行。

  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尚希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税收法定与国家治理法治化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可以说,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要从税收法定开始。

  从深层分析,税收法定原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实体意义上,征什么税不是官员说了算,也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民意说了算,具体来讲,就是由立法机关说了算。房产税到底征不征、怎么征,需要通过立法机关讨论,最终由立法机关决定;二是在程序意义上,无论是征税、管税、缴税都要依法进行。

  税收法定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依法治国要从税收法定开始,还因为税收法定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为什么说是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点,既可以从历史得到说明,也可以从逻辑上加以证明。从世界历史看,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与征税权有关,宪法的产生就与征税权紧密联系在一起,世界历史上的依法治国就是由此开始的。

  税收法定的实质,一方面是限制公权,避免征税权随意化,另一方面是保护民权,防止个人、企业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这是政治的逻辑。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税收法定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要规范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也要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尤其是征税行为。如果税收不是法定,随意的征收可能会导致投资的不确定性,会给整个经济带来不确定性。就此而言,税收法定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社会主体行为形成一个明确的预期,这是至关重要的。就此而言,税收法定不仅是一个政治上的逻辑,还有经济上的逻辑支撑。

  税收法制不等于税收法治

  现行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在实体法中至少还缺15个税法,税收征管法也不完善。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法制体系很不完善,也就是说,立法的任务很艰巨。

  税收法治,需要税收法制先行。但现在如果将15个税种都变成法律,极其困难。经济不能搞大跃进,税收立法也不能搞大跃进。立法质量应放在首位,不应过分追求立法速度和追求表面化的法律形式。从这一点来看,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税收法定在西方国家也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实践,才变得比较成熟。

  税收法定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它的实质,要落实到人民主权上,要充分体现民意。一项税法好与不好,理论上有很多说法,但最终要看老百姓能不能接受。这里说的“老百姓”是集体意义上的,即体现的是老百姓的“公意”,而不是“私意”,因为税收具有公共目的性,为公共利益服务。

  税收法制体系的完善只是第一步,并不等于税收法定就实现了。税收法定,不仅包括立法,还应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环节,只有税收法律实施到位了,才能说做到了税收法定,税收法治才算构建成型。而当前面临的问题不仅是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更重要的是税法实施不到位,在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相当薄弱,税收法治化程度不高。这对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就此而言,强化税收法治,应当两手并举,一手推进税收立法,一手推进税法实施,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政策,使已有的税收规则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