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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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信息杂志


    

        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资源的自由分配,而自由的前提是土地的确权。这一点尚未未达成共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继续坚持十七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本思路。目前,围绕《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存在争论与误解。

  “长久”有多久

  对于《决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表述中“长久不变”的含义,自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原来制度确立的“长期稳定”改为“长久不变”以来,一直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长久不变”就是指土地承包期永久不变,但遭到了权威观点的否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解读是“从哲学上讲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永久不变,但是‘长久不变’肯定比现在的30年不变要长。实际上,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尽管在大部分省区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30年来执行,但贵州省政府将这个期限定为50年并得到了中央认可。国家希望农民长久珍惜土地,持续投资土地,以及在从事别的行业时进行土地流转,因此,《决定》规定了这种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问题,需要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历史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主要经历了两次调整:从15年延长到30年,并明确提出“长期稳定”。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长到30年。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在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4条,又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0条)。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业法》第10条)。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不仅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而且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物权法》第126条),但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的“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内容。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决定》再次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提法,这足以表明党中央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十七届三中全会将“长期稳定”的提法调整为“长久不变”,但这并没有在之后的立法中体现出来。2012年《农业法》修订时也没有改变原来“长期稳定”的表述。

  集体所有权难落实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理解还应当考虑到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以及农民的承包地至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担负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现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权威解读特别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动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落实集体所有权,不仅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重要的是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利益不再与集体分享的背景下,大包干初期实行的“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一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做法早已不再坚持。如果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限期或者永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将彻底成为“空壳”,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成员权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减损。从本质上讲,所有权是最为完整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被严格限制,收益权能被基本剥夺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永久不变,那就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属性不再存在,“落实集体所有权”将很难实现。而且,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特定,即使经过流转,在承包经营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受让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农民可以再次通过继续承包行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利于巩固集体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从目前来看,《物权法》“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规定是比较好的思路,在现阶段赋予农民永久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现实。

  “长久不变”的范畴

  对于《决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表述,有观点认为“长久不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而不是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长久不变。对此,需要予以澄清。

  “长久不变”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已为《决定》所明确,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和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关系。无论从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文件、制度演变过程来看,还是从理论上分析,都应当肯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二者本质上的一致性,“长久不变”也可以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长久不变”。从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正是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才使他们之间产生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这一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反之,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没有具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存在,就不可能存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具有本原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具体指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长久不变。(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