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固可因和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同時終結民、刑事糾紛,但若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刑事程序仍將進行,但法院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