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声讨老千行为后续篇(3): 惠生控股(1340)、新昌管理(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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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收到上市科周总裁的电话,因保密关系,他完全不发一言,继续hea我,我回两封信如下:

周先生好

刚才有电话接入 我投诉新昌管理的要点如下

1. 根据报告 去年撇帐的9000万和原大股东有关 导致亏损 而全购价显然低估价值 有把利益输送予新大股东嫌疑 小股东权益有受害

2. 公司去年有现金1.2亿 还了9000万 公司不计一次性亏损应有盈利 也有营运现金流入 为何要集资7000万? 完全不符逻辑 也没有真的集资需要

3.配售价已比全购价低 也比全购时间的股票价格低 大股东愿意损害自己权益也要集资 加上其现金水平 完全没有一个正确理由集资 配受代理和大股东和原第二大股东有关 有图利自己人嫌疑

4. 集资后 他们可以利用拿得股票的优势 去进行更一步的资本操作 例如大比例大折让供股 把小股东权益损害 如444的案例 明明股价当时有1元多 也可2供1 0.5元进行集资 这次可操作性似更大

我只希望港交所能正视以上问题 不要hea 我 我虽没这股票很多 但只是志在要港交所正视这一种似乎合法的摊薄行为 这是不合理把股东权益摊薄的行为

欢迎随时来电赐教 如果你们还不正视行为 我会继续投诉 直至你们正视为止 谢谢

汤财敬上


各位好:

关于新昌管理的投诉,我再从我理解的条文角度指出问题如下:
1. 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网页链接(Mar%202014).pdf) 25条:

附有优惠条件的特别交易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在要约期内或要约已经过相当的计划后或在有关要约截止后6个月内,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不得与股东作出或订立以下安排:买卖受要约公司证券或涉及接纳要约的安排,而该等安排是载有不可扩展至全体股东的优惠条件的。规则25的注释:

1. 补回差价及其他安排
附有特别条件的安排,包括承诺向股份卖方补回售价与其后任何成功要约的价格之间的差价的任何安排或任何其他补回差价的安排。作出拟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连同在要约未能成功时出售股份的期权,亦将被视作为该等安排。

由要约人与某个与其一致行动的人订立的安排,以便这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可根据要约人承担所有风险及获得所有利益的原则,购买受要约公司股份,该等安排便不受本规则25禁止。但载有给予这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一项利益或可能利益(除正常开支及因持有股份而产生的费用外)的安排通常受到禁止。如有疑问,必须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根据通告,新昌管理对于前大股东进行8,230万撇帐,变相使小股东的收购价减少,这或许是「其他补回差价的安排」,使合理收购价或遭低估,从而使不接受的小股东承担前大股东的损失,亦使新大股东的代价减少。根据计算,这批撇帐使卖方(即前大股东)减少8,230万负担,以现在大股东购入新昌集团224,116,777股计算,每股折合36.7仙,所以合理之收购价应为1.497元,非1.12元。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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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另外,其或许也是规避《收购及合并守则》31.3条的规则,故配售价1.09元特地有意低于要约1.12元水平,从而导致低价配售,配售代理为第一大股东及前第二大股东之联系人,要约期于2月3日完结,今日距要约期3个月多,所以此条应能生效:
31.3
禁止6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格取得股份如果某人连同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一间公司50%以上投票权,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该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均不可在其较早前向该公司股东作出的任何已成为或已宣布为无条件的要约的要约期完结后6个月内,以高于该项要约提出的价格,向该公司任何股东再次作出要约或向其购买任何股份。就此而言,证券交换要约的价值,须按照该项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的日期的价值计算。
规则31.3的注释:
1.
新股发行为免生疑问,透过配售、认购或交换资产形式进行的新股发行毋须根据本规则31.3获得执行人员同意。

从此,他已经有回补协议,低估全购价,另或许导致一致行动人配售,就算有一致行动人购买,也不用再以更高价购回股票,所以使配售价极低,从而自肥。

3. 同时,按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密切注意供股及公开发售活动公告,「在某些个案中,有关的企业行动的形式,没有让所有股东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该等企业行动欠缺任何明显的商业理据,令人质疑有关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已遵从须本着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规定」(网页链接),配售和供股应引用同样的严格规定视之,以使小股东权益得以保障。

根据前信第3点,「公司去年有现金1.2亿 还了9000万 公司不计一次性亏损应有盈利 也有营运现金流入 为何要集资7000万? 完全不符逻辑 也没有真的集资需要」,根据第2A.03条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考虑上市发行人新股发行的上市申请时,有责任以符合市场整体公众人士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考虑到:
1. 公司没有明确资金需求,去年已还款9,000万,公司有1.2亿现金,2016年经营产生现金流达1.23亿,却去集资比营运现金流,还款额更少的金额,同一笔资金或许可再向银行取得或是从经营取得,不用集资,所以可不用配售股票,没有明确营运资金需求。
2. 公司说进行未来并购之用,但没有明确的目标,为何不进行对公司有利益之收购后,股价上升后,再寻求融资? 要现在以低价消息未明确下进行融资?
该公司并无急切的资金需求,以证明大幅以较市价摊薄进行配股的权益乃属必要,所以配售应予中止。

希望港交所、证监会能够正视问题,如果不能从速处理事态,或许更多公司用同一方式去做一些过往不同的事情,继续伤害股东权益。

周先生,请你自己想想你对条文的理解,小股东只会从自己权益的角度去想,很少直接找条文,你的专业是用条文阻止小股东关注的事项,或是把事情变得合理,不是只听我苦水,然后不发一言,之后hea到终点,给老千发展空间,谢谢!

汤财敬上

此信已寄住证监会及上市科各组并继续进行投诉,希望大家继续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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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soup2017-05-20 10:52

痴迷不改2017-05-20 10:33

港交所就是垃圾

老渔20142017-05-19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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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单2017-05-1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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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soup2017-05-19 09:20

謝謝

我爱林青霞2017-05-1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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