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谁想火一把,就去起诉券商,打个“券商强行扣我一股5块5”的官司,胜不胜诉没关系,绝对能出名
上篇依法终止邮储发行、制止滥发抽血,该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了很受关注,引起大量讨论,焦点集中在“券商对未足额申购是否有权扣款”的讨论上了。我在原文上的解释超长,显示不全,只好这里再开一篇,和认真的朋友们做个深入交流。
当前有效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是2018年版本,其中第13条只规定了中签者“应当按时足额缴款”,但没说必须足额缴款之类,后面有“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说明法律也认为会有不足额缴款的情况,并规定了对应的惩罚。
作为一个经济契约来说,有明确规定惩罚,这就是个你情我愿的事情,没有“你必须足额缴款”之说。个人可以根据得失做取舍,而不存在对谁只尽义务、必须怎么样。就像规定不能闯红灯,否则罚款200,但并不是绝对禁止闯红灯,否则枪毙。不然万一有人走神了、着急去医院、或者家里着火了,都绝对不能闯?我有远比200元更重要的事情那就闯一下了,只不过自己想清楚了,后果都要自己承担罢了。
经济契约,收益和代价互相平衡而已,我弃购了的代价是可能上黑名单,权利义务平等了。
关键是,不足额缴款时券商有权利扣款么?通篇细读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没有给他这个权力!这就是说,他这么做的依据不足,申购者我是可以说不的!那现在我就是要说不啊!
遇到这种情况双方都合理、并合法的方法就是凑一起商量下再做决定。更现实的是券商给我打个电话、告知我有拒绝的权力,然后我同意了皆大欢喜、不同意的话,你更没权力扣款了。
但显然券商没有任何知会,直接替我做主了。我反对的就是这个。
慢着,还有一个问题,为啥公众认知里绝大多数人都觉得不足额的申购不该扣款哪?为啥之前版本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里还有这一条:
旧版本的法规里“未足额缴款视为放弃申购”被删除了!再想想这事儿吧,可见大众的认知是和旧法规一致的,不足额缴款就是我不想要,券商就没权利扣款啊!
当然为啥新版本里删了这条,我就不多解读了,各位自己琢磨吧。
好吧,总结成两句话:
1,现行法规并不明确支持券商对未足额缴款的申购扣款,也就是说我有权利说不,你券商得跟我商量。
2,但公众广泛认知和旧版本里不足额你是不能扣的,券商硬扣了至少和公众认知矛盾。而且你竟然卖给我1股?!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1股股票就是纯粹赔钱的事,你不知道,还是另有居心?
你券商让我赔钱了特爽么?
$邮储银行(SH601658)$ $中国平安(SH601318)$ $招商银行(SH600036)$
以前中新忘记打款,导致扣款弃购部分股票的时候,你怎不去讨说法。那时候你应该上诉说扣款我几百股让我赚钱了。新股扣款向来都是扣账面余额,一直以前的规矩,你有啥好说的。其实这两个方案适合你:可以不打新,可以转出钱。房子涨了你自个high,房子跌了你起诉开发商,你就是这样的人。如果邮储涨停你顺利脱手,还会维权,我不信
“为什么大多数人都对扣款很惊讶?”
这真是一个好问题!因为以前新股不败,大众中了签都屁颠屁颠缴款去了,怕是没有几个人会弃购,有忘记缴款的也悔得捶胸顿足!
大众认知还是旧法规,大众这些年干什么去了?新法规都执行多少年了还是旧法规的认知,多骄傲呢!
楼主的一番解读把一个被新股不败惯坏了的巨婴的思维体现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