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款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办法对银行业的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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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2019年5月15日,今天上线的内容为《骑虎难下——交通银行2019年1季报点评》,欢迎关注。

风险评估的中心从资产转向债务人:

在现有的办法中,对于风险的评估是以资产为中心,只要单笔资产的风险可控,抵押充足没有逾期。该笔资产的评级就可以保持在较高的评级。但是在新办法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颠覆性的更改。新办法第二章第7条规定: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除了对债务人在单一银行的风险分类定义进行了规范,新办法还对同一债务人的跨行风险传播给出了对应策略。新办法的第二章第11条规定: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其在各个银行中的所有金融资产都应归为次级类。

新办法的这些更改(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在目前的多数银行中都没有执行到位。这一要求执行到位,会加快不良在银行间的传播和暴露。有利于银行不良真实反映潜在风险,但是在经济下行期也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对于风险控制不好的银行,其业绩波动可能会显著加大。

对零售业务青眼有加:

新办法中对于债务人进行风险评估的政策中特别区分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对于零售业务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交易特性等进行分笔评估。这里所指的零售业务是指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和符合规定的小微债权在内的资产。可以看出,新办法对于零售和小微的评估标准要显著低于对公业务。

综合来看,新办法对于银行业务的影响是深远的,而且其影响会快速显现。因为,该征求意见稿预期在年内实施,并要求多数银行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达标。其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 会加剧银行的分化。现有的风险分类方法,实际上不利于报表真实反映银行的风控水平。好银行和差银行的不良率水平相差不多,容易让投资人高估风控不好的银行的业绩预期,低估其包含的风险。在新办法施行后,不良的暴露速度加快,隐藏不良的难度增加。风控较差的银行,其业绩随经济波动的程度更大,相应的估值也会较低。而风控好的银行,业绩波动较小,风险暴露充分可以给予更高的估值。

2, 对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要求提高,不良暴露加快必然造成客群资质不好的银行信用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下降,资本补充能力降低,资产扩张能力受限。市场集中度向优质银行倾斜。

3, 新办法有利于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但是短期内对于风控不好的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农商行,其业绩增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新办法的快速实施,对于银行业短期的基本面构成一定压力,银行的估值修复在短期内或将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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