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IPO或增发股票,须事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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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于昨日(7月23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以及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需事前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

人行公布有关事项管理办法,列出需要事先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报告的情况还包括: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

文件指出,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至于事后报告,视乎涉及客户信息数据量、受影响客户数量、涉及事项会否造成重大影响而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