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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毛巨师请教一个法律纠纷事宜:

A公司和B公司合作开发一款工业产品,B公司出钱,A公司出人、设备、生产等等;当初这个产品的idea是B公司带入但是经过A公司改进后推向市场,当时双方有协议文件,B公司提供开发产品的模具费(以产品高价购买的方式付款给A公司),然后A公司通过不等销售数量返还模具费给到B公司,即B公司购买这个产品进行销售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同时B公司要求7年全球独家代理,即7年之内A公司销售该产品都必须通过B公司走货,该协议B公司有盖章,但是A公司并没有盖章回传,3年多过去了,证明这种运作模式是双输的,除了B公司自己少量采购的产品外,A公司没有任何销售这个产品的动力,于是A公司决定放开销售权,所有B公司以外的订货直接从A公司走货,但是没有得到B公司的同意,现在B公司准备走法律诉讼途径要求赔偿,请问A公司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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