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
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非后净利润孰低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主板、创业板适用)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深主板适用)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预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创业板适用)
上市公司因上述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深主板适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深主板、创业板适用)
沪市: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沪主板适用)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沪主板适用)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沪主板适用)
上市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沪主板适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沪主板、科创板适用)
豁免披露范围:
上市公司如预计出现第(三)项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