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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大你就全面要约好了,反正又不会都卖给你!
靠,这都搞的啥呀
前景不明的情況下,肯定要先保命,拋。
香港的法律条文本来就拗口,A8这又在添乱,把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我个人的肤浅理解,清洗豁免就是豁免要约收购。现在清洗豁免失效,要不配售事项搁浅,要不配售继续,但要对其他股东的股份提出要约收购。
从A8的公告表述看,大股东或许会继续在二级市场买,然后等半年期满后再提清洗豁免,从而完成股份配售事宜。也就是说,配售暂时搁浅。
这种情况就两种可能:
1,老板是真SB,不懂规则。这是最好的情况,9月份的合约条件写得很清楚,要增发就必须满足清洗豁免,因此,6个月内是不可能增发了,如果老板真想做大事,势必**影响其情绪和进度;
2,老板是故意,那就完了,赶紧跑。
另外可以想想,大股东要增发几亿港币的,却急忙忙地在二级市场买了300万股,200万港币,为什么为了这么点钱着急呢?
这种情况,先跑是主要的。
看来雪球里面专业人士不少!
从目前的市场情况和公司净资产估值来看,根本不存在老刘反悔不想配股的情况,真要这样之前就撤回了不用折腾。
现在的问题是半年后再申请豁免还是有可能的私有化回A的问题。我觉得后者可能性不大,那样还不如直接卖壳,自己的资产腾出来再注册制上A,至少还赚个壳钱。
3. 導致失去資格的交易
儘管發行新證券須事先在公司的股東大會上得到獨立於該項交易的大多數股東通過,然而:-(a)假如新證券的發行對象或任何與他一致行動的人,在建議發表之前6個月內,但在就擬發行的新證券與該公司董事進行商議、討論或達成諒解或協議(包括非正式討論)之後,已取得該公司的投票權(已在清洗交易通告中全面披露的認購除外),則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寬免《收購守則》規則26所規定的責任;及
(b)假如該等人士在未經執行人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在建議公布之後至完成認購的期間,有任何取得或處置投票權的行動,執行人員將不會給予有關寬免,或即使給予寬免,有關行動亦會被宣告無效。註釋:一致行動的定義內的第(6)類別適用於一家公司的董事,而清洗交易須就此目的而視為一項要約。假如清洗交易的寬免的申請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在有關股東大會後的6個月內,從進行有關清洗交易當時身為該公司董事或大股東的人士取得股份,該項取得將會當作為《收購守則》規則25下所禁止的屬特別交易的交易。如該項取得是微不足道的,則該申請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可尋求執行人員給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