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打官司啊,怎么可以先抓人???
三是关于“广汇能源操纵股价”的言论,汪炜华认为他是基于广汇在2013年半年报之后出具了一则补充公告,对前十大股东的信用担保户进行了拆分,补充公告中出现了第四大股东张建国,而经过他的网上搜索,认为张建国曾经作为新疆建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汇能源向建明公司曾经做过委托贷款,因而得出了广汇借钱给张建国,指使张建国买卖自家股票的结论。检方出具的证据是张建国所在的建明公司还有另一家叫盛景什么的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借款协议、进帐单,向其它典当行进行借款和付息的凭证,还有张建国本人的股票帐户交易记录,从时间和资金往来上可以证明,张建国自2012年开始买入广汇股票,仓位好象是在5000-6000万股,用的是自有资金,而2013年1月和广汇能源委托贷款的钱,全部用于公司自己的业务经营和典当行投资,后来在广汇能源停牌期间已经把广汇的贷款还清,而持有的仓位至今除做过小幅波段和融资帐户还款以外,基本仓位还是在4000万股左右。这组证据其实比较让天地方面意外,他们之前在第一阶段讯问时用尽各种暗示和语言在讲广汇能源是否存在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汪甚至特意强调说自己博客中写广汇不是违规而是违法,但这组证据基本让他们很难应对。后来经过汪本人和二位律师的辨认后提出,张建国是否应该提供自己公司的银行帐户流水,进一步证实资金去向,审判长同意要求检方继续补充提供。这一轮算是广汇微占上风,本来应该全胜的,因为如果更专业一些的话,可以拒绝这个要求,一是私营企业又是非上市公司没有提供现金流水单的义务,另一方面其实认真想一下就算提供了其实根本没用,因为一个公司的银行帐户,如果它是正常经营的公司,上面显示的资金往来会非常多,而且很难一一对应,要证实是否用于买卖股票,张已经提供的股票帐户的资金对账单已经足矣,汪的代理律师明显是用了缓兵之计;
有问题打官司啊,怎么可以先抓人???
你做的都对为什么要先抓人
超期关押10个月,中国的法只是摆设,过程就是笑话。
天地自身也许有问题。但这些都不是辩论的重点,重点是:你发表对一家上市公司的看法,说它不好,公司就把你抓起来,如果这要判刑,以后谁敢对上市公司批评啊!
1.这个案子是否适用刑法?以商业信誉罪这种本身缺乏严谨客观标准的罪名起诉汪用意何在?2.涉及到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质疑,谁应负有举证责任?3.程序正义何在,嫌疑人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倾向的条件下,未定罪先关十个月,这是怎样的流氓程序? 历史上,汪不是第一个此类案件牺牲者,广汇也不是第一个此类案件的始作俑者。
合理的质疑并不等于犯罪,澄清和抓人哪个更合理?
不能录音,不能拍照,不能笔记,能记下那么多实在牛逼
这个很好,从这个里面,我就更能判断广汇是个流氓公司。
以前看到的文章都是一面倒的骂广汇挺天地的,所以我无法确信广汇确实有问题,现在看到这篇比较中立或者更偏向广汇的文章,看完里面的所有证据,我终于确认,广汇确实是流氓公司。
因为只有一方面的声音,就很难判断广汇是不是流氓,但是从挺广汇的文章中找出的证就有,就真的能证明广汇确实是流氓。
广汇反击应该,辨清是非即可,上纲抓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