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银行遭遇“长臂管辖”,一天市值蒸发900亿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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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从中兴案开始,再加上华为大小姐被羁留事件,让非法律专业出身的瓜友们开始知道“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这个外来法律词汇。

今天,一则美媒的报道,让国内银行业震动了一把。让金融圈的瓜友也开始意识到“长臂管辖权”的威力。

这条报道来自著名媒体《华盛顿邮报》(也就是当年震惊世界的“水门事件”的主角)。据其报道,有三家中国大型银行拒绝执行美法院关于违反North Korea制裁调查的传票,将面临被切断美元清算渠道的风险。

被国际大多数银行广泛使用国际结算的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或环球银行间金融通信协会)系统,就是掌握在老美手里。一旦切断清算渠道意味着什么,相信了解银行业务的人们会立刻明白。

根据相关细节,业界推测,这三家银行是指 $招商银行(SH600036)$$交通银行(SH601328)$$浦发银行(SH600000)$

该报道一出,股市立刻有了反应。三家银行的股价应声而落,市值一天就蒸发了900亿元(合计)。连带着,银行A股板块也都连动下跌。

当天,三家银行纷纷迅速给予回应。

交通银行表示,已注意到相关报道,相关案件涉及美国法院向中资商业银行调取存放在美国境外的客户信息,属于跨境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范畴。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司法协助应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方式进行。交行始终坚持稳健发展理念,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道路,积极主动遵循中国和海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监管规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目前没有受到任何因涉嫌违反制裁法律的调查,没有依法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招商银行表示,也注意到相关报道,内容涉及美国法院向中资商业银行调取客户信息,属于跨境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范畴。依据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司法协助须依据该协定规定的方式进行。招行一贯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联合国相关决议以及其他适用的制裁法律,没有受到因涉嫌违反任何制裁法律的相关调查。

浦发银行表示,该事件起源于美国司法机构在对客户进行调查时,要求浦发银行直接向美国方面提供该客户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个人或者其他实体均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境外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资料。该行未因涉嫌违反任何制裁法律而受到相关调查。

也就是说,三家银行都火速否认:没有受到因涉嫌违反任何制裁法律的相关调查。

据国内《金融时报》报道,其实传票之争并不是最新发生的,而在今年3月就处于一审阶段,7月12日将进入二审。

七月的二审最终结果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

其实这也不是国内金融界第一次被老美的“长臂”给拍到。早在2004年,刚在美国上市不久的中国人寿的那桩集体诉讼案,就是老美对我国金融业应用“长臂管辖权”的案例。

不过当时大家对于“长臂管辖权” 这个概念还不太了解罢了。

啥叫“长臂管辖权”?

美国的三大类司法管辖权中,其中的属人管辖权分为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和特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权”就属于特别管辖权。

特别管辖权源自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当时,华盛顿州起诉国际鞋业公司征收救济金,该鞋业公司则以注册与营业地都不在华盛顿为由拒绝。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放弃了1877年因内夫案(Pennoyer v. Neff)确立的属地主义原则,确立了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的前提下,适用“最低限度联系标准”。

所谓“长臂管辖权”,其实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当非法院地居民与法院地间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Minimum Contacts),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与之相关,则法院对被告主张的管辖权。

根据这个定义,“长臂管辖权”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本州/非法院地被告与法院地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这种联系有关。

这意味着,其实其适用标准非常之低。

最初,“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国内法,仅适用于其本国居民的民事案件,后来也应用到刑事案件。

随着其向全球扩张,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对非美国居民实施长臂管辖权。也就是说,长臂已伸到了国外。经常被老美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被称为“美国贸易政策的基石”的“301”条款,便属于对长臂管辖权的应用。

近年来,老美针在境外频繁采取“长臂管辖”,哪怕一家企业既不在美国设立,也不没在美国开展业务,但只要其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机构或美国企业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运用“长臂管辖”。

比如,2008年,德国西门子全球行贿案发,本来和美国没啥直接关系,但作为在美上市公司,凭借“长臂管辖权”老美国就妥妥地收了西门子16亿美元巨额罚款。正所谓“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在国际银行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也都曾被“长臂”压身。

在法律界看来,老美在国际上运用“长臂管辖权”,实质上变成了“国内法高于国际法”。

如今,老美的“长臂”不仅伸到我国企业界,还伸到了我国银行界。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媒体提供的答记者问,其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一些大型中资银行在美国都设有分支机构,美国法院通常是以这些分支机构作为“连接点”,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从而对这些银行总行甚至我境内分行行使管辖权。

即便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的中资银行,只要利用美元清算系统开展跨境业务,也可能被美国法院以从美元清算系统获益为由,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

卜祥瑞介绍,中资银行遭遇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通常情况是,中资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是美国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中资银行仅仅因为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开户机构而被卷入诉讼,并被美国法院判决履行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及协助冻结、扣划财产等义务。

如果相关银行不予履行,则有极大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藐视法庭并被处以高额罚金等处罚。

而在这些案件中,中资银行本身往往并无不当行为,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也没有任何关联。但是,由于美国法院运用长臂管辖权的广泛性,中资银行被无辜卷入美国法院的案件中,从而饱受讼累。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对于客户存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调查取证权。

对于国外司法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或通过外交途径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则规定:非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等协助。

换言之,未经中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同意,美国法院仅仅依据其国内法,就判决中资银行向美国案件原告直接提供受到中国法律严格保护的中国境内机构的客户信息,属于对中资银行行使长臂管辖权的典型表现。

那么,如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从其他国家获取合理取证呢?

卜祥瑞介绍,中美两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双方则签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无论是民事司法协助还是刑事司法协助,双方都应当善意履行相关公约和协定。在条约适用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中资银行调取中国境内的客户信息。

七月的二审,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国别风险已经成为其要认真面对的一大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