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财报造假拟被处罚,受损投资者可启动股票索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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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SZ002602)$ 2024年4月2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8号)。

经查明,世纪华通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236.30万元;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构《千年3》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提前确认《彩虹联萌》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许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趣(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最终,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世纪华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王佶、王苗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钱昊、赏国良、纪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款。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定于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之间买入世纪华通(代码:002602)股票,且在2023年7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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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交易对账单等材料并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发送给我团队,初步核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邮寄材料→办理委托手续→一两周内核损损失金额→建立案件沟通群→律师团队展开立案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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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个索赔程序呢

真的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