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态欺诈发行正式领罚单,广发证券或可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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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SZ300495)$ 2023年7月14日,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发布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五、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30万元罚款;

二、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510万元罚款;

三、对徐晶给予警告,并处以53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7月17日晚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证监会拟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没1021万元。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符合征集条件的投资者而言,应及早行使诉讼权利。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部分投资者诉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暂定于2016年5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美尚(300495)股票,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继续准备材料申报维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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