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明确:支持烂尾楼业主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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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不少人因为买了烂尾楼,钱没了,房子也没了,房贷却一分不少,月月要还,相当心酸!

4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还登报了:

这可能是扭转烂尾楼业主“悲惨命运”的最新批复,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买到烂尾楼,可以退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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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栋烂尾楼的背后,一定跟着一屁股的烂账。

开发商先是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这个钱要么是从借贷来的,要么是从预售来的。

接着因各种原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房子无法继续动工。

业主无房可收,农民工工资和巨额工程款拖欠等一系列问题也相继出现。

紧接着就是各方利益的博弈:

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施工方要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业主也会主张要求交房或退还房款……

问题是,抵押权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明文规定,而业主的房款却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开发商还钱的时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排在各种优先债权以后。

等楼盘清理,发现资不抵债,业主往往是最后也是最难拿到钱的。

相对而言,业主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

一旦不幸遇上停工、烂尾,业主只能自发组织前往售楼处维权,而每一次的劳心劳力换来的往往只是徒劳的结果。

万不得已之下,业主们只好铤而走险选择集体停贷,宁愿被银行拉黑、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也不想背下一笔冤枉债(当然,银行也很冤~)。

就这一无解的难题,不久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房企风险化解的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

说白了,法院也想明确一下,如果楼盘烂尾,谁最先能拿到钱?

而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批复,正面支持烂尾楼业主可获得退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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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最高法院作出三点批复,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和第三条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是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回的司法解释,从最高法层面将烂尾楼业主的交付权、退款请求权,提到最前顺位。

如果房子烂尾了,业主可以直接申请退款,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而这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1、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

2、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也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即享受退款)。

总而言之,烂尾楼业主主张退款,法律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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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补充一个法律小知识: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解释为业主争取到应有权益,但相比拿到退款,老百姓更希望的是顺利入住新房。

“保交楼”才是重中之重。